律师解析:
主张
夫妻共同债务得遵循“谁主张,
谁举证”原则,不同情形下举证方式不同。
对于基于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
债务,要是
债权人主张这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就得拿出
证据证明债务是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产生的。像
债务合同上有夫妻双方签字,或者有聊天记录、录音能证明夫妻一方事后通过书面、口头等方式追认了债务。
如果是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主张属于此类,通常要证明债务用于家庭日常生活。日常生活消费涵盖衣食住行、医疗教育等方面,债权人可以提供消费记录、发票等证据。要是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负债,债权人不用举证该债务用于家庭日常生活,由举债方配偶进行反驳。
对于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主张是夫妻共同债务,就要证明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比如提供资金用于夫妻共同经营企业的转账记录、企业经营相关合同和文件等,以此证明债务和夫妻共同生活、生产经营有关联。
案情回顾:小朱与小丽系夫妻关系。小朱向小胡借款,小胡要求小丽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对于该债务,小胡称是基于夫妻共同意思表示所负,有小朱签字的债务合同,但无小丽签字,小胡仅提供了一段模糊的聊天记录,称是小丽对债务的事后追认;小朱称借款是用于家庭日常生活,但未提供相关消费记录;小胡又提出借款是用于小朱和小丽共同经营的企业,却无法提供资金转账记录及企业经营相关合同文件。
案情分析:1、在基于共同意思表示所负债务方面,小胡仅提供模糊聊天记录,难以充分证明小丽事后对债务进行了追认,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其主张难以成立。
2、对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小朱未提供消费记录等证据证明借款用于家庭日常生活,且举债方配偶小丽无反驳义务,该主张
证据不足。
3、针对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小胡无法提供资金用于夫妻共同经营企业的转账记录、企业经营相关合同等,不能证明债务与夫妻共同生活、生产经营存在关联,其主张不能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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