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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要稿酬是不是敲诈勒索

时间:2026.10.17 标签: 知识产权 著作权 阅读:1002人
律师解析:
追要稿酬一般不属于敲诈勒索。著作权人基于创作作品,享有合法财产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著作权人对作品有复制权、发行权、获得报酬权等。著作权人按约定或法定情形,向使用作品的一方追要稿酬,是正当行使合法权益。
敲诈勒索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实施恐吓、威胁或要挟,非法占用公私财物的行为。判断追要稿酬是否构成敲诈勒索,重点看追要方式和目的。
若著作权人通过合理合法途径,像协商、调解、诉讼等追要应得稿酬,不构成敲诈勒索。但要是用威胁、恐吓手段,索要远超合理稿酬范围的钱财,还有非法占有目的,就可能涉嫌敲诈勒索违法犯罪。
所以,通常追要合理稿酬是合法维权,只有满足敲诈勒索法定要件,才会构成该行为。著作权人追要稿酬时,要通过合法途径,避免陷入违法风险;使用者也应按约定支付稿酬,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案情回顾:

小朱是一名作家,他将自己的作品授权给小胡使用,双方约定了稿酬。然而,使用期限结束后,小胡却迟迟未支付稿酬。小朱多次与小胡协商索要稿酬,小胡均以各种理由推脱。之后,小朱表示若再不支付,将曝光小胡的一些隐私。小胡认为小朱是敲诈勒索,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享有获得报酬权,小朱追要稿酬是其合法权益。
2、判断追要稿酬是否构成敲诈勒索关键在于追要方式和目的。若小朱通过合理、合法途径追要应得稿酬不构成敲诈勒索,但小朱以曝光小胡隐私相威胁索要钱财,若索要金额远超合理稿酬范围且有非法占有目的,则可能涉嫌敲诈勒索违法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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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律师靳双权律师

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

关键词:房产律师-北京房产律师-房地产专业律师 靳双权,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房产律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与房地产法律相关的教学研究与诉讼实践工作。办理了大量疑难、复杂案件,在房地产领域及延伸的婚姻、继承、拆迁等与房产相关领域具有深厚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主要办理的案件类型包括: 1、借名购房行为中,涉及到经济适用房、两限房、房改房及商品房的购买。当出资人主张房屋的确权、过户、赔偿或以房抵债时,可能需解除借名合同;而出名人可能主张合同无效,要求排除妨害并返还房屋。 2、在继承问题上,因自书、代书、见证、公证遗嘱、联合遗嘱、打印遗嘱存在的瑕疵,可能导致其被诉为无效或部分无效;时效问题可能导致诉权的丧失;子女参与翻建房屋可能要求确认共有权;而赠与合同与遗嘱之间的冲突则可能产生适用上的纠纷。 3、婚姻关系中,涉及到房产的购置、赠与、贷款等问题,无论是婚前还是婚后,都可能引发一系列纠纷,如析产、离婚协议的执行、赠与的撤销或过户问题、精神赔偿以及一方擅自转移财产或恶意抵押等行为。 4、对于特殊类型的房产,如公租房、房改房、集资房、回迁房、央产房及经济适用房,可能涉及到承租人变更、超标问题、产权证办理困难、买卖无效、无法上市转让等一系列复杂问题。 5、在二手房买卖过程中,卖方可能因无权处分、无权代理、阴阳合同或逾期付款而主张合同无效或解除;而买方则可能要求过户、违约赔偿或依据善意取得原则要求履行合同,也可能因新政或不可抗力要求无责解约。 6、征收、拆迁过程中,可能涉及拆迁协议的有效性、拆迁行为的合法性、安置房的分割、居住权的确认、空挂户权益保护以及权利人去世后利益分割等问题。 7、小产权房、宅基地房买卖存在诸多法律风险,如合同无效及赔偿问题;以房产买卖作为抵押的民间借贷可能涉及经济类犯罪行为;冒名登记与善意取得之间的冲突;以及工程承包挂靠、劳务分包等产生的工程款结算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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