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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谣子虚乌有的事会不会犯罪

时间:2026.10.15 标签: 损害赔偿 名誉毁谤 阅读:1056人
律师解析:
造谣子虚乌有的事可能涉嫌犯罪,要结合造谣内容、性质和后果判断。
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其他媒体传播,或明知是这类虚假信息还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会受刑事处罚。
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构成诽谤罪。“情节严重”通常指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达五千次以上,或被转发五百次以上等情况。
造谣诋毁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有其他严重情节,构成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
若造谣情节较轻,未达犯罪程度,可能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会被拘留、罚款等。被造谣者能通过民事诉讼,要求造谣者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及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所以大家要注意,别随意造谣,避免给自己带来法律风险。

案情回顾:

小朱为博眼球,在网络上编造了某地发生重大疫情的虚假信息并进行传播,造成当地社会秩序严重混乱。与此同时,小胡捏造事实诽谤小丽,其诽谤信息被点击、浏览次数超过五千次。另外,小许为打击竞争对手,造谣诋毁小何公司的商业信誉,给小何公司造成重大损失。

案情分析:

1、小朱编造虚假疫情信息并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其行为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应受到刑事处罚。
2、小胡捏造事实诽谤小丽,且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属于情节严重,构成诽谤罪。
3、小许造谣诋毁小何公司商业信誉,给其造成重大损失,构成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
4、若上述行为情节较轻未达犯罪程度,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会面临拘留、罚款等行政处罚。被造谣者还可通过民事诉讼要求造谣者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等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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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律师靳双权律师

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

关键词:房产律师-北京房产律师-房地产专业律师 靳双权,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房产律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与房地产法律相关的教学研究与诉讼实践工作。办理了大量疑难、复杂案件,在房地产领域及延伸的婚姻、继承、拆迁等与房产相关领域具有深厚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主要办理的案件类型包括: 1、借名购房行为中,涉及到经济适用房、两限房、房改房及商品房的购买。当出资人主张房屋的确权、过户、赔偿或以房抵债时,可能需解除借名合同;而出名人可能主张合同无效,要求排除妨害并返还房屋。 2、在继承问题上,因自书、代书、见证、公证遗嘱、联合遗嘱、打印遗嘱存在的瑕疵,可能导致其被诉为无效或部分无效;时效问题可能导致诉权的丧失;子女参与翻建房屋可能要求确认共有权;而赠与合同与遗嘱之间的冲突则可能产生适用上的纠纷。 3、婚姻关系中,涉及到房产的购置、赠与、贷款等问题,无论是婚前还是婚后,都可能引发一系列纠纷,如析产、离婚协议的执行、赠与的撤销或过户问题、精神赔偿以及一方擅自转移财产或恶意抵押等行为。 4、对于特殊类型的房产,如公租房、房改房、集资房、回迁房、央产房及经济适用房,可能涉及到承租人变更、超标问题、产权证办理困难、买卖无效、无法上市转让等一系列复杂问题。 5、在二手房买卖过程中,卖方可能因无权处分、无权代理、阴阳合同或逾期付款而主张合同无效或解除;而买方则可能要求过户、违约赔偿或依据善意取得原则要求履行合同,也可能因新政或不可抗力要求无责解约。 6、征收、拆迁过程中,可能涉及拆迁协议的有效性、拆迁行为的合法性、安置房的分割、居住权的确认、空挂户权益保护以及权利人去世后利益分割等问题。 7、小产权房、宅基地房买卖存在诸多法律风险,如合同无效及赔偿问题;以房产买卖作为抵押的民间借贷可能涉及经济类犯罪行为;冒名登记与善意取得之间的冲突;以及工程承包挂靠、劳务分包等产生的工程款结算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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