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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撤三跟破产清算重叠,理由有无效吗

时间:2026.10.14 标签: 知识产权 商标 阅读:812人
律师解析:
商标撤三是指注册商标若连续三年无正当理由不使用,任何单位或个人可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商标。破产清算是企业因经营不善等宣告破产后,对资产、债权债务等进行清理分配的程序。
商标撤三与破产清算重叠时,以破产清算作为商标未使用的正当理由一般是有效的。按照商标法,有正当理由不使用商标,不构成商标撤三情形。企业进入破产清算阶段,经营活动难以正常开展,商标也就无法使用,这是不可归责于商标权人的客观情况,能认定为正当理由。
但商标权人得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企业处于破产清算状态且因此导致商标无法使用。像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书、破产管理人出具的相关说明等。要是证据不足,商标局还是可能撤销商标。
所以,破产清算在一定程度上能作为商标撤三的正当理由,关键是证据要充分有效。商标权人遇到这种情况,一定要重视证据收集,确保自身权益。

案情回顾:

小许拥有一注册商标,小胡以该商标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小许称企业已进入破产清算程序,这才导致商标无法使用,应属于有正当理由不使用商标的情形。小胡则认为小许无法证明商标未使用与破产清算之间的关联。双方围绕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有正当理由不使用商标的,不构成商标撤三情形。企业进入破产清算阶段,通常无法正常开展经营活动,商标难以使用,属于不可归责于商标权人的客观情况,可认定为正当理由。
2、商标权人小许需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企业处于破产清算状态且因该状态导致商标无法使用,如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书、破产管理人出具的相关说明等。若小许证据不足,商标局仍可能作出撤销商标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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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播出;代理过起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在刑事辩护中,为杀人、抢劫、贪污、受贿、非法集资、跨国电信诈骗等罪犯成功辩护。在办理大量刑民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债权债务风险代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法律事务及非诉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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