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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仲裁管辖异议的法律规定如何

时间:2026.10.13 标签: 诉讼仲裁 仲裁 阅读:1240人
律师解析:
仲裁管辖异议指的是当事人觉得仲裁机构对案件没有管辖权而提出的异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和相关司法解释有明确规定。
关于提出仲裁管辖异议的时间,若当事人对仲裁协议效力或仲裁案件管辖权有异议,仲裁庭首次开庭前就得提出;若当事人协议不开庭,那要在首次提交答辩书前提出。
仲裁委员会能对仲裁协议效力和仲裁案件管辖权作决定。要是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法院作出裁定,由法院裁定。
仲裁委员会对管辖异议作出决定后,若认为异议成立,会驳回仲裁申请;若异议不成立,仲裁程序继续。当事人对仲裁委员会的决定不服,不能向法院起诉该决定,但仲裁裁决作出后,符合法定情形时可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另外,当事人没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管辖异议,就视为接受仲裁机构管辖。提出管辖异议要有合理理由,像仲裁协议无效、约定的仲裁机构不存在等情况。所以大家遇到类似问题,一定要留意这些要点,按规定行使权利。

案情回顾:

小朱与小许签订合同,约定发生争议提交某仲裁机构仲裁。后双方产生纠纷,小朱向该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小许认为该仲裁机构对案件无管辖权,理由是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名称不准确。小许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管辖异议,而小朱则认为应继续仲裁程序。

案情分析:

1、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对仲裁案件的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小许提出异议的时间符合要求。
2、仲裁委员会有权对仲裁案件的管辖权作出决定。若仲裁委员会认为小许的异议成立,将驳回小朱的仲裁申请;若认为异议不成立,仲裁程序将继续进行。
3、若小许对仲裁委员会的决定不服,不能就该决定向法院起诉,但在仲裁裁决作出后,可在法定情形下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若小许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管辖异议,则视为接受该仲裁机构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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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播出;代理过起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在刑事辩护中,为杀人、抢劫、贪污、受贿、非法集资、跨国电信诈骗等罪犯成功辩护。在办理大量刑民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债权债务风险代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法律事务及非诉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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