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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商标侵权能用哪些抗辩方式

时间:2026.10.13 标签: 知识产权 商标 阅读:1398人
律师解析:
商标侵权有多种抗辩方式:
合理使用抗辩包含叙述性使用和指示性使用。叙述性使用是为描述自身商品或服务的特点、质量等,善意使用他人商标里的描述性词汇。若商品本身有某特征,用相关词汇说明该特征,不构成侵权。指示性使用是为指示商品或服务的用途、服务对象等合理使用他人商标。
若在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前,他人已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先于商标注册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且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在原有范围内继续使用,不构成侵权,这就是在先使用抗辩。
权利用尽抗辩指商标权人或经其许可的人将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投入市场后,他人在这些商品上使用该商标进行销售等行为,商标权人无权禁止,因为商标权已“用尽”。
合法来源抗辩是销售者若不知道商品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能证明商品是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可不承担赔偿责任。
通过证明自己使用的商标与他人注册商标不近似,不会引起消费者混淆,以此主张不构成侵权,这是商标不近似抗辩。
当面临商标侵权指控时,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抗辩方式。若有疑问,建议咨询专业律师。

案情回顾:

小朱拥有某注册商标,小胡在其商品上使用了与小朱商标部分描述性词汇相同的标识。小朱认为小胡构成商标侵权,将其诉至法院。小胡则抗辩,自己是为描述商品特点善意使用该词汇,属于合理使用;且在小朱申请商标注册前,自己就已在类似商品上使用该近似标识并有一定影响,应属在先使用;同时其商品是合法取得并能说明提供者。

案情分析:

1、小胡若能证明是为描述自己商品特点而善意使用相关描述性词汇,符合叙述性使用条件,可构成合理使用抗辩,不构成侵权。
2、若小胡能证实自己在小朱申请商标注册前,已在类似商品上先于小朱使用近似且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并在原有范围内继续使用,可适用在先使用抗辩,不构成侵权。
3、若小胡能证明商品是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可主张合法来源抗辩,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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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播出;代理过起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在刑事辩护中,为杀人、抢劫、贪污、受贿、非法集资、跨国电信诈骗等罪犯成功辩护。在办理大量刑民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债权债务风险代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法律事务及非诉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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