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侵权有多种抗辩方式:
合理使用抗辩包含叙述性使用和指示性使用。叙述性使用是为描述自身商品或服务的特点、质量等,善意使用他人
商标里的描述性词汇。若商品本身有某特征,用相关词汇说明该特征,不构成
侵权。指示性使用是为指示商品或服务的用途、服务对象等合理使用他人商标。
若在
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前,他人已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先于商标注册人使用与
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且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在原有范围内继续使用,不构成侵权,这就是在先使用抗辩。
权利用尽抗辩指
商标权人或经其许可的人将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投入市场后,他人在这些商品上使用该商标进行销售等行为,商标权人无权禁止,因为商标权已“用尽”。
合法来源抗辩是销售者若不知道商品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能证明商品是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可不承担
赔偿责任。
通过证明自己使用的商标与他人注册商标不近似,不会引起
消费者混淆,以此主张不构成侵权,这是商标不近似抗辩。
当面临商标侵权指控时,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抗辩方式。若有疑问,建议咨询专业律师。
案情回顾:小朱拥有某注册商标,小胡在其商品上使用了与小朱商标部分描述性词汇相同的标识。小朱认为小胡构成商标侵权,将其诉至法院。小胡则抗辩,自己是为描述商品特点善意使用该词汇,属于合理使用;且在小朱申请商标注册前,自己就已在类似商品上使用该近似标识并有一定影响,应属在先使用;同时其商品是合法取得并能说明提供者。
案情分析:1、小胡若能证明是为描述自己商品特点而善意使用相关描述性词汇,符合叙述性使用条件,可构成合理使用抗辩,不构成侵权。
2、若小胡能证实自己在小朱申请商标注册前,已在类似商品上先于小朱使用近似且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并在原有范围内继续使用,可适用在先使用抗辩,不构成侵权。
3、若小胡能证明商品是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可主张合法来源抗辩,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