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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执行没钱了,对法人执行该怎么搞

时间:2026.10.13 标签: 公司经营 公司经营纠纷 阅读:840人
律师解析:
公司执行没钱时,对法人采取执行措施要区分法定代表人和法人(公司),一般是对法定代表人采取措施。
可以向法院申请限制法定代表人出境,法院有权决定采取该措施,以此督促其履行义务。也能申请对法定代表人进行高消费限制,被限制消费后,法定代表人不能乘坐飞机、高铁,不能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等高消费场所消费。
要是法定代表人有能力执行却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这时可向法院或公安机关提出控告,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若要执行法人财产,得证明法人存在出资不实、抽逃出资等情况。可以调查公司财务资料、银行流水等证据,向法院申请追加法人为被执行人,让其在未出资或抽逃出资的范围内担责。申请执行时,要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和相关证据材料,由法院审查决定是否采取执行措施。

案情回顾:

小许的公司与小何产生经济纠纷,法院判决小许公司败诉需赔偿小何损失。但公司无可执行财产,小何认为应追究公司法定代表人小朱的责任。小何向法院申请限制小朱出境、对其进行高消费限制,还怀疑小朱所在公司存在出资不实情况,欲追加公司为被执行人,要求其承担责任。

案情分析:

1、在公司执行没钱时,通常可对法定代表人采取执行措施。法院有权根据申请决定对法定代表人限制出境,督促其履行义务;也可限制其高消费,限制其乘坐飞机、高铁等行为。
2、若法定代表人有能力执行却拒不执行且情节严重,可能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可向法院或公安机关控告追究其刑事责任。
3、若要执行法人财产,需证明法人存在出资不实、抽逃出资等情形,可通过调查财务资料、银行流水等取证,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据,由法院审查决定是否追加法人为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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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律师靳双权律师

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

关键词:房产律师-北京房产律师-房地产专业律师 靳双权,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房产律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与房地产法律相关的教学研究与诉讼实践工作。办理了大量疑难、复杂案件,在房地产领域及延伸的婚姻、继承、拆迁等与房产相关领域具有深厚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主要办理的案件类型包括: 1、借名购房行为中,涉及到经济适用房、两限房、房改房及商品房的购买。当出资人主张房屋的确权、过户、赔偿或以房抵债时,可能需解除借名合同;而出名人可能主张合同无效,要求排除妨害并返还房屋。 2、在继承问题上,因自书、代书、见证、公证遗嘱、联合遗嘱、打印遗嘱存在的瑕疵,可能导致其被诉为无效或部分无效;时效问题可能导致诉权的丧失;子女参与翻建房屋可能要求确认共有权;而赠与合同与遗嘱之间的冲突则可能产生适用上的纠纷。 3、婚姻关系中,涉及到房产的购置、赠与、贷款等问题,无论是婚前还是婚后,都可能引发一系列纠纷,如析产、离婚协议的执行、赠与的撤销或过户问题、精神赔偿以及一方擅自转移财产或恶意抵押等行为。 4、对于特殊类型的房产,如公租房、房改房、集资房、回迁房、央产房及经济适用房,可能涉及到承租人变更、超标问题、产权证办理困难、买卖无效、无法上市转让等一系列复杂问题。 5、在二手房买卖过程中,卖方可能因无权处分、无权代理、阴阳合同或逾期付款而主张合同无效或解除;而买方则可能要求过户、违约赔偿或依据善意取得原则要求履行合同,也可能因新政或不可抗力要求无责解约。 6、征收、拆迁过程中,可能涉及拆迁协议的有效性、拆迁行为的合法性、安置房的分割、居住权的确认、空挂户权益保护以及权利人去世后利益分割等问题。 7、小产权房、宅基地房买卖存在诸多法律风险,如合同无效及赔偿问题;以房产买卖作为抵押的民间借贷可能涉及经济类犯罪行为;冒名登记与善意取得之间的冲突;以及工程承包挂靠、劳务分包等产生的工程款结算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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