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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侵占货物,他人能否善意取得

时间:2026.10.12 标签: 损害赔偿 其他侵权 阅读:1349人
律师解析:
判断他人能否善意取得员工侵占的货物,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
善意取得有三个条件。一是受让人受让不动产或动产时是善意的;二是转让价格合理;三是转让的不动产或动产,依法该登记的已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交付给受让人。
若员工侵占货物后,第三人不知情,以合理价格受让,且货物完成交付(无需登记的货物)或登记(需登记的货物),第三人就可能构成善意取得。例如,员工侵占一批日用品卖给不知情第三人,第三人付了合理市场价且货物已交付,这种情况第三人符合善意取得条件。
要是第三人明知货物是侵占所得,或者受让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不满足“以合理价格转让”这一条件,就不能构成善意取得。此时,原所有权人有权要求第三人返还货物。第三人因此遭受的损失,可以向侵占货物的员工追偿。

案情回顾:

小许是某公司员工,侵占了公司一批日常用品。小胡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以市场合理价格从小许处受让了这批货物,且货物已完成交付。而小丽明知货物是小许侵占所得,仍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从小许处购买了部分货物。公司发现货物被侵占后,要求小胡和小丽返还货物。

案情分析:

1、小胡受让货物时是善意的,以合理价格转让,且货物已交付,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的善意取得条件,公司无权要求小胡返还货物。
2、小丽明知货物是侵占所得,且受让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不符合以合理价格转让的条件,不能构成善意取得。公司有权要求小丽返还货物,小丽因此遭受的损失可向小许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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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播出;代理过起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在刑事辩护中,为杀人、抢劫、贪污、受贿、非法集资、跨国电信诈骗等罪犯成功辩护。在办理大量刑民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债权债务风险代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法律事务及非诉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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