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况下,管理人不能作为
债务企业的被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企业破产法》,管理人由人
民法院在
破产程序里指定,负责管理
债务人财产、处分财产、开展业务经营,以及拟定和执行破产方案等事务。管理人职责中立,要维护全体
债权人、债务人和其他
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
从法律地位讲,债务企业有独立
法人资格。即便在破产程序中由管理人管理,债务企业依旧是独立的
诉讼主体。要是因债务企业引发诉讼,被告应该是债务企业,不是管理人。
但也有特殊情况。要是管理人在执行职务时,因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债权人、债务人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失,相关主体可以要求管理人承担
赔偿责任。这时,管理人就会成为被告。不过这是基于管理人自身的
过错责任,并非它代表了债务企业。
如果遇到管理人因过错需担责的情况,相关主体要收集好
证据,证明管理人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以及造成的损失,然后通过法律途径要求其
赔偿。
案情回顾:小许经营的公司因
资不抵债进入破产程序,法院指定了管理人小朱负责公司事务。期间,债权人小胡认为公司未履行债务,将小朱列为被告
起诉。小胡认为小朱作为管理人,应承担
公司债务责任。而小朱则主张被告应为债务企业本身,自己只是履行法定职责。
案情分析: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管理人是由法院指定,在破产程序中负责管理债务人财产等事务,职责是中立执行法定任务,维护各方合法权益。债务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即便由管理人管理,仍是独立诉讼主体,因债务企业引发的诉讼,被告应为债务企业本身,所以小胡将小朱列为被告起诉,一般情况下不符合法律规定。
2、若管理人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债权人、债务人或第三人造成损失,相关主体可要求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此时管理人会成为被告。但本案中小胡未表明小朱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不能仅因小朱是管理人就将其列为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