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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共同侵权,作为不作为怎样处理

时间:2026.10.12 标签: 损害赔偿 其他侵权 阅读:1213人
律师解析:
共同侵权是指两人及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需承担连带责任。
要是数人基于共同故意或过失,实施积极的作为行为导致侵权,这些行为人就构成共同侵权,要对损害后果承担连带责任。被侵权人能要求任何一个侵权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承担责任的侵权人可向其他侵权人追偿。
存在不作为形式的共同侵权时,一般是部分行为人负有法定、约定或先前行为引发的义务,却没履行,和其他作为行为结合导致损害发生。像安保义务人有安全保障义务却不作为,和第三人的侵权行为结合造成他人损害,安保义务人在能防止或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补充责任,承担后可向第三人追偿。
在司法实践里,认定共同侵权要考虑各行为人行为和损害结果间的因果关系、过错程度等因素。法院会综合判断各行为人的责任份额,保证责任划分公平合理,保护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
遇到共同侵权问题,被侵权人要及时收集证据,明确侵权人及行为。可先和侵权人协商赔偿,协商不成,可通过法律途径维护权益。

案情回顾:

小朱在商场购物时,小胡故意推搡小朱,与此同时商场保安小李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未及时制止小胡的行为,导致小朱摔倒受伤。小朱要求小胡和小李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小胡认为自己应担责,但小李觉得自己虽有失职但不应和小胡一起承担全部责任,双方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小胡故意推搡小朱实施了积极的侵权行为,小李作为安保义务人有安全保障义务却不作为,二者的行为结合导致小朱受伤,构成共同侵权。小胡基于故意实施积极作为行为,需对小朱的损害后果承担连带责任,小朱可要求小胡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小胡承担责任后有权向小李追偿。
2、小李在其能够防止或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补充责任,小李承担补充责任后,可向小胡追偿。法院在认定时会考量二人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过错程度等因素,综合判断责任份额,确保责任划分公平合理,保护小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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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播出;代理过起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在刑事辩护中,为杀人、抢劫、贪污、受贿、非法集资、跨国电信诈骗等罪犯成功辩护。在办理大量刑民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债权债务风险代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法律事务及非诉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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