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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调解时一方不到场该如何做

时间:2026.10.11 标签: 诉讼仲裁 办案流程 阅读:1449人
律师解析:
调解时一方不到场,处理方式因调解类型而异。
人民调解方面,依据《人民调解法》,若一方明确拒绝调解,就不能调解。一方无故不到场,可看作拒绝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要做好记录,用合适方式告知当事人。要是当事人后来又愿意调解,能重新启动调解程序。
法院调解分两种情况。立案阶段调解,一方不到场,法院按正常程序立案审理。审理过程中的调解,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院可缺席判决;原告不到场,按撤诉处理。但离婚案件当事人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参加调解,得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行政调解时,一方不到场,行政机关要了解原因。若因正当理由不能到场,可重新安排调解时间;若无故不到场,行政机关可终止调解程序,当事人可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途径解决纠纷。
建议当事人参与调解前,提前做好安排,避免无故缺席。若有正当理由无法到场,要及时与调解组织或机关沟通,重新确定调解时间。

案情回顾:

小朱与小胡发生纠纷,双方同意进行调解。在人民调解阶段,小胡无故未到场。之后在法院立案阶段调解时,小朱又未到场。而在行政调解中,小朱因特殊情况无法按时到场。各方对于不同调解情形下一方未到场该如何处理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在人民调解中,小胡无故不到场可视为其拒绝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做好记录,并以适当方式告知当事人。若小胡之后又愿意调解,可重新启动调解程序。
2、法院立案阶段调解,小朱未到场,法院可按正常程序进行立案审理。若在审理过程中调解,若小朱是被告且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院可以缺席判决;若小朱是原告不到场,按撤诉处理。若为离婚案件,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参加调解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3、行政调解时,小朱因特殊情况无法按时到场,行政机关应了解原因,因正当理由不能到场的,可重新安排调解时间;若无故不到场,行政机关可终止调解程序,当事人可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其他途径解决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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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播出;代理过起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在刑事辩护中,为杀人、抢劫、贪污、受贿、非法集资、跨国电信诈骗等罪犯成功辩护。在办理大量刑民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债权债务风险代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法律事务及非诉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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