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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对重婚罪进行准确的界定

时间:2026.10.10 标签: 婚姻家庭 结婚 阅读:1319人
律师解析:
重婚罪指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还与之结婚的行为。正确界定要从多方面考虑。
犯罪主体有两类。一类是已有配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又和他人结婚的人;另一类是本身无配偶,但明知对方有配偶仍与之结婚的人。
客观表现有两种。一是法律上的重婚,就是有配偶者在婚姻登记机关和他人办理结婚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我国实行一夫一妻制,这种重复登记结婚的行为违法。二是事实上的重婚,即没进行结婚登记,却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认定“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可看周围群众是否认为他们是夫妻、双方有无共同经济生活、是否生育子女等。
主观上必须是故意。要是一方受骗不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结婚,受骗方不构成重婚罪。
还要注意区分重婚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指有配偶者和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它和重婚罪的关键区别在于是否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如果遇到重婚相关问题,要保留好证据,比如结婚登记材料、共同生活的照片等,然后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案情回顾:

小朱与小丽是合法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小朱又与小静登记结婚。同时,小胡明知小许有配偶,仍与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周围群众也认为他们是夫妻,二人还有共同经济生活且育有子女。而小李在不知小何有配偶的情况下与其结婚。

案情分析:

1、小朱在已有配偶的情况下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构成法律上的重婚,符合重婚罪中已有配偶者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又与他人结婚的主体要件和法律上重婚的客观要件,主观上为故意,构成重婚罪。
2、小胡明知小许有配偶还与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属于虽无配偶但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符合重婚罪的主体和事实上重婚的客观要件,主观故意明显,构成重婚罪。
3、小李因受骗不知小何有配偶而与之结婚,主观上无故意,不构成重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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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播出;代理过起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在刑事辩护中,为杀人、抢劫、贪污、受贿、非法集资、跨国电信诈骗等罪犯成功辩护。在办理大量刑民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债权债务风险代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法律事务及非诉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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