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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撤销权构成需满足哪些条件

时间:2026.10.09 标签: 债权债务 抵押担保 阅读:1101人
律师解析:
债务人撤销权的构成有客观和主观两类条件。
先说客观条件。其一,债务人实施了处分财产的行为,像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放弃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恶意延长到期债权履行期等。对于明显不合理的低价,法院会以当地一般经营者的判断为依据,参考交易时当地物价部门指导价或市场交易价,结合其他因素综合确认。其二,债务人的处分行为有害于债权,也就是该行为导致其责任财产减少,让债权人的债权有无法实现的风险。判断是否有害债权,以债务人处分行为实施时的客观情况为准,而非债权人是否实际受损。其三,债务人的处分行为必须发生在债权成立之后,若在债权成立前,债权人不能行使撤销权。
再说主观条件。若债务人的处分行为是无偿的,满足上述客观条件,债权人就能行使撤销权。但要是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就要求受让人知道这种情形,即受让人有主观恶意。只有主观和客观条件都具备,债权人才可行使撤销权来维护自身权益。

案情回顾:

小许是小朱的债权人,小朱为逃避债务,将自己名下价值50万的汽车以10万的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给小胡。小许发现后认为该转让行为损害了自己的债权,要求撤销小朱与小胡的交易。小胡则称自己并不知晓小朱转让汽车是为逃避债务。

案情分析:

1、从客观条件看,小朱实施了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的行为,该行为导致其责任财产减少,使小许的债权有不能实现的危险,且转让行为发生在小许债权成立之后,满足债务人撤销权的客观条件。
2、从主观条件看,小朱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需判断受让人小胡是否具有主观恶意。若小胡知道小朱转让汽车是为逃避债务,则小许可行使撤销权;若小胡不知晓该情形,则小许不能行使撤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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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播出;代理过起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在刑事辩护中,为杀人、抢劫、贪污、受贿、非法集资、跨国电信诈骗等罪犯成功辩护。在办理大量刑民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债权债务风险代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法律事务及非诉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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