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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经手人要承担何种责任

时间:2026.10.09 标签: 债权债务 抵押担保 阅读:930人
律师解析:
借条经手人是否担责,得看具体情况。要是经手人只当见证人,见证借条签署,没在借条里表明承担保证等责任,一般就对见证事实负责,不用承担还款等债务责任。举个例子,借款双方签借条时,经手人在一旁看着,借条上也没说经手人要担债务,那经手人就没偿还借款的义务。
要是经手人以保证人身份签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出现约定情形时,经手人要担保证责任。保证方式有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一般保证中,债权人得先找债务人主张权利,强制执行后债务人仍还不上,保证人才担责;连带责任保证中,债权人能直接让保证人担责。
如果经手人以自己名义借款还打了借条,那他就是借款人,要承担还款责任。另外,经手人要是故意隐瞒重要事实、虚假陈述,欺诈当事人造成损失,可能要承担赔偿责任。遇到这些情况,当事人可先协商,协商不成,可收集证据向法院起诉维护权益。

案情回顾:

小朱向小胡借款,小许作为经手人参与其中。借条签订时,小许仅在一旁见证。此后,小朱未能按时还款,小胡要求小许承担还款责任,小许认为自己只是见证人不应担责,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依据法律规定,若经手人仅为见证人,未在借条中表明承担保证等责任,通常只需对见证事实负责,不承担还款等债务责任。本案中,小许仅见证借条签署过程,借条上也无其承担债务的表述,所以小许无偿还借款的义务。
2、若经手人以保证人身份签字,需按规定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方式分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但本案中小许并非以保证人身份签字,不适用此情况。
3、若经手人以自己名义借款并出具借条,则为借款人需承担还款责任。本案中小许并非借款人,不承担此责任。同时,若经手人存在欺诈行为致当事人损失,可能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也未体现此类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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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播出;代理过起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在刑事辩护中,为杀人、抢劫、贪污、受贿、非法集资、跨国电信诈骗等罪犯成功辩护。在办理大量刑民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债权债务风险代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法律事务及非诉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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