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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不还钱,要是有人欠他钱怎么解决

时间:2026.10.09 标签: 债权债务 债务债权 阅读:949人
律师解析:
被告不还钱,且对他人享有债权,可通过行使代位权解决。《民法典》规定,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或相关从权利,影响债权人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向法院请求以自己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权利除外。
操作时,先确认被告对他人的债权已到期,且被告怠于行使该债权,像没通过诉讼或仲裁等积极主张权利。之后,债权人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要准备好相关证据,比如自己与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凭证,以及被告与他人的债权债务证明。
法院受理后会审理案件,若认定代位权成立,会判决次债务人(欠被告钱的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次债务人对被告的债务在相应范围内消灭。
要注意,代位权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被告负担。

案情回顾:

小朱借给小胡一笔钱,借款到期后,小胡却拒不还钱。后来小朱了解到,小胡对小许享有一笔到期债权,但小胡一直未通过诉讼或仲裁等方式积极主张该债权。小朱为维护自身权益,准备向法院起诉行使代位权,要求小许直接向自己清偿债务。

案情分析:

1、根据《民法典》规定,因债务人(小胡)怠于行使其债权,影响债权人(小朱)的到期债权实现,小朱可以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小胡对小许的权利。
2、小朱行使代位权,需确认小胡对小许的债权已到期,且小胡存在怠于行使该债权的情形。同时,小朱要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并准备好与小胡之间的债权债务凭证,以及小胡与小许的债权债务证明等相关证据。
3、若法院认定代位权成立,会判决小许向小朱履行清偿义务,小许对小胡的债务在相应范围内消灭。且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小朱的债权为限,小朱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小胡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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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播出;代理过起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在刑事辩护中,为杀人、抢劫、贪污、受贿、非法集资、跨国电信诈骗等罪犯成功辩护。在办理大量刑民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债权债务风险代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法律事务及非诉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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