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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对指定监视居住的规定是怎样

时间:2026.10.08 标签: 刑事辩护 强制措施 阅读:950人
律师解析:
指定监视居住是刑事强制措施,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范。适用情形有两类,一类是符合逮捕条件,但嫌疑人存在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是生活不能自理者的唯一扶养人等情况;另一类是因案件特殊需要,或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要注意,不能在羁押场所、专门办案场所执行。
执行指定监视居住后,除无法通知外,应在二十四小时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
被监视居住人要履行多项义务,比如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不得会见他人或通信;传讯时要及时到案;不能干扰证人作证,不能毁灭、伪造证据或串供;要把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给执行机关保存。
指定监视居住期限可折抵刑期。被判处管制的,监视居住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
执行机关会对被监视居住人进行监督,采用电子监控、不定期检查等方法,查看其是否遵守规定。侦查期间,还能对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的通信进行监控。大家遇到相关法律问题,要及时咨询专业人士,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案情回顾:

小朱因涉嫌犯罪,符合逮捕条件,但他是生活不能自理的老母亲的唯一扶养人,警方决定对其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将他安排在非羁押场所和专门办案场所的一处居所。执行后,警方在二十四小时内通知了小朱家属。在监视居住期间,小朱未经执行机关批准试图离开执行处所,被执行机关发现。

案情分析:

1、警方对小朱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措施符合法律规定,小朱符合逮捕条件且是生活不能自理者的唯一扶养人,同时未在羁押场所、专门办案场所执行,执行后也按规定通知了家属。
2、小朱未经执行机关批准试图离开执行处所,违反了被监视居住人的义务。执行机关有权对其采取电子监控、不定期检查等监视方法监督其遵守规定情况,在侦查期间也可对其通信进行监控。若小朱最终被判处管制,监视居住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若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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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奥特律师,已执业6年,执业地区为浙江温州,认证执业律所是浙江嘉瑞成(乐清)律师事务所,擅长合同事务、债权债务、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劳动纠纷等领域案件,支持在线咨询或电话咨询:13989378391,经过平台多重严格审核,官方实名认证通过,已获得平台特别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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