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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房产纠纷仲裁需满足什么条件

时间:2026.10.08 标签: 诉讼仲裁 仲裁 阅读:988人
律师解析:
进行房产纠纷仲裁,要满足这些条件:
房产纠纷仲裁需要有仲裁协议。这是申请仲裁的首要依据,它包含合同里订立的仲裁条款,以及纠纷发生前后以书面方式达成的仲裁协议。仲裁协议得有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仲裁事项和选定的仲裁委员会。没有仲裁协议,仲裁委员会不会受理仲裁申请。
仲裁事项要在规定范围内。仲裁范围是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房产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不过,涉及人身关系的房产纠纷,像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方面的,还有依法该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不能仲裁。
申请人要适格。申请人得是和房产纠纷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同时,要有明确的被申请人,以及具体的仲裁请求、事实和理由。
申请仲裁要在时效内。遵循一般诉讼时效规定,不然对方可能以超过时效进行抗辩。此外,仲裁申请要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提出,还得按规定预交仲裁费用。

案情回顾:

小朱和小胡签订了房产买卖合同,合同中约定了仲裁条款。后因房屋质量问题产生纠纷,小朱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小胡却以仲裁协议不明确、纠纷属于行政争议、小朱申请已过时效为由,认为仲裁委员会不应受理。

案情分析:

1、关于仲裁协议,合同中已订立仲裁条款,若该条款包含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仲裁事项以及选定的仲裁委员会,那么仲裁协议有效,并非小胡所说不明确。
2、此纠纷为房产合同纠纷,属于平等主体间的财产权益纠纷,不属于婚姻、收养等涉及人身关系的房产纠纷,也不是依法应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符合仲裁范围。
3、小朱是与房产纠纷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有明确的被申请人小胡,也有具体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申请人适格。
4、若小朱申请仲裁在一般诉讼时效规定内,小胡以超过时效抗辩不成立。且小朱应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并预交仲裁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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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律师靳双权律师

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

关键词:房产律师-北京房产律师-房地产专业律师 靳双权,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房产律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与房地产法律相关的教学研究与诉讼实践工作。办理了大量疑难、复杂案件,在房地产领域及延伸的婚姻、继承、拆迁等与房产相关领域具有深厚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主要办理的案件类型包括: 1、借名购房行为中,涉及到经济适用房、两限房、房改房及商品房的购买。当出资人主张房屋的确权、过户、赔偿或以房抵债时,可能需解除借名合同;而出名人可能主张合同无效,要求排除妨害并返还房屋。 2、在继承问题上,因自书、代书、见证、公证遗嘱、联合遗嘱、打印遗嘱存在的瑕疵,可能导致其被诉为无效或部分无效;时效问题可能导致诉权的丧失;子女参与翻建房屋可能要求确认共有权;而赠与合同与遗嘱之间的冲突则可能产生适用上的纠纷。 3、婚姻关系中,涉及到房产的购置、赠与、贷款等问题,无论是婚前还是婚后,都可能引发一系列纠纷,如析产、离婚协议的执行、赠与的撤销或过户问题、精神赔偿以及一方擅自转移财产或恶意抵押等行为。 4、对于特殊类型的房产,如公租房、房改房、集资房、回迁房、央产房及经济适用房,可能涉及到承租人变更、超标问题、产权证办理困难、买卖无效、无法上市转让等一系列复杂问题。 5、在二手房买卖过程中,卖方可能因无权处分、无权代理、阴阳合同或逾期付款而主张合同无效或解除;而买方则可能要求过户、违约赔偿或依据善意取得原则要求履行合同,也可能因新政或不可抗力要求无责解约。 6、征收、拆迁过程中,可能涉及拆迁协议的有效性、拆迁行为的合法性、安置房的分割、居住权的确认、空挂户权益保护以及权利人去世后利益分割等问题。 7、小产权房、宅基地房买卖存在诸多法律风险,如合同无效及赔偿问题;以房产买卖作为抵押的民间借贷可能涉及经济类犯罪行为;冒名登记与善意取得之间的冲突;以及工程承包挂靠、劳务分包等产生的工程款结算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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