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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工程能不能拿来用于注资

时间:2026.10.05 标签: 建设工程纠纷 工程质量纠纷 阅读:1480人
律师解析:
在建工程能用于注资,不过要满足特定条件。按照《公司法》,股东既可用货币出资,也能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能以货币估价且可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要是在建工程符合可评估作价和依法转让这俩条件,就有作为注资资产的基本资格。
首先,得找专业评估机构对在建工程评估,确定其价值,这价值就是注资依据。评估得遵循公正、客观、科学原则,保证价值准确。其次,在建工程要能依法转让,不能有权利瑕疵或法律限制转让的情况。比如工程得有合法建设审批手续,不能存在抵押、查封等权利受限问题。
如果用在建工程注资,还得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把在建工程相关权利转到公司名下。要是出资的在建工程实际价额明显低于公司章程定价额,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要补足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案情回顾:

小朱、小胡和小许三人打算共同设立一家公司。小朱提出以自己名下的在建工程进行注资,公司章程中确定该在建工程作价500万元。但小胡和小许对此有疑虑,担心该工程是否能用于注资,且价值是否准确。后来经专业机构评估,该在建工程实际价值仅300万元。

案情分析:

1、根据《公司法》规定,股东可以用可货币估价并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在建工程若符合可评估作价和依法转让的条件,可用于注资。此案例中,小朱的在建工程需先由专业评估机构评估价值,且要确保能依法转让,无权利瑕疵和法律限制转让情形。
2、因出资的在建工程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小朱应当补足200万元的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小胡和小许需对此承担连带责任。同时,还需办理该在建工程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至公司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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