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有些情况不构成对
肖像权的侵犯。
为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在必要范围内使用肖像权人已公开的肖像,不算
侵权。比如学生为学绘画,临摹公开出版物上他人的肖像,这种出于学习目的的使用是合理的。
实施新闻报道时,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也不构成侵权。新闻媒体报道时事新闻,为真实呈现事件全貌而拍摄和使用相关人物肖像,属于合理使用。
国家机关为依法履行职责,在必要范围内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同样不侵权。例如公安机关为追捕
犯罪嫌疑人公布其肖像。
为展示特定公共环境,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不构成侵权。像城市宣传片中出现路人肖像,因展示公共环境需要,是合理的。
为维护
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权人合法权益,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也不构成侵权。比如为寻找走失儿童发布其照片,是为维护公共利益和
当事人权益。
如果遇到肖像权相关
纠纷,要先判断是否属于上述不侵权情形。若不属于,被侵权人可与对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案情回顾:小朱是一名绘画爱好者,为了提高绘画水平,他临摹了公开出版物上小胡的肖像用于个人学习。小许是新闻媒体记者,在报道一场
重大交通事故时,不可避免地拍摄并使用了小丽的肖像以真实呈现事件全貌。同时,公安机关为追捕犯罪嫌疑人小静,公布了她的肖像。而某城市宣传片中出现了小何的肖像,这是为展示特定公共环境。此外,为寻找走失儿童小朱,发布了他的照片。小胡、小丽、小静、小何认为自己的肖像权被侵犯,引发争议。
案情分析:1、小朱临摹公开出版物上小胡的肖像用于个人学习,符合为个人学习在必要范围内使用肖像权人已公开肖像的规定,不构成侵权。
2、小许为实施新闻报道不可避免地使用小丽肖像,属于合理使用,不构成侵权。
3、公安机关为追捕犯罪嫌疑人公布小静肖像,是依法履行职责在必要范围内使用,不构成侵权。
4、城市宣传片为展示特定公共环境使用小何肖像,不构成侵权。
5、为寻找走失儿童发布小朱照片,是为维护公共利益和当事人权益,不构成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