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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不会构成对肖像权侵犯

时间:2026.10.02 标签: 损害赔偿 人身侵权 阅读:994人
律师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些情况不构成对肖像权的侵犯。
为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在必要范围内使用肖像权人已公开的肖像,不算侵权。比如学生为学绘画,临摹公开出版物上他人的肖像,这种出于学习目的的使用是合理的。
实施新闻报道时,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也不构成侵权。新闻媒体报道时事新闻,为真实呈现事件全貌而拍摄和使用相关人物肖像,属于合理使用。
国家机关为依法履行职责,在必要范围内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同样不侵权。例如公安机关为追捕犯罪嫌疑人公布其肖像。
为展示特定公共环境,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不构成侵权。像城市宣传片中出现路人肖像,因展示公共环境需要,是合理的。
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权人合法权益,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也不构成侵权。比如为寻找走失儿童发布其照片,是为维护公共利益和当事人权益。
如果遇到肖像权相关纠纷,要先判断是否属于上述不侵权情形。若不属于,被侵权人可与对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案情回顾:

小朱是一名绘画爱好者,为了提高绘画水平,他临摹了公开出版物上小胡的肖像用于个人学习。小许是新闻媒体记者,在报道一场重大交通事故时,不可避免地拍摄并使用了小丽的肖像以真实呈现事件全貌。同时,公安机关为追捕犯罪嫌疑人小静,公布了她的肖像。而某城市宣传片中出现了小何的肖像,这是为展示特定公共环境。此外,为寻找走失儿童小朱,发布了他的照片。小胡、小丽、小静、小何认为自己的肖像权被侵犯,引发争议。

案情分析:

1、小朱临摹公开出版物上小胡的肖像用于个人学习,符合为个人学习在必要范围内使用肖像权人已公开肖像的规定,不构成侵权。
2、小许为实施新闻报道不可避免地使用小丽肖像,属于合理使用,不构成侵权。
3、公安机关为追捕犯罪嫌疑人公布小静肖像,是依法履行职责在必要范围内使用,不构成侵权。
4、城市宣传片为展示特定公共环境使用小何肖像,不构成侵权。
5、为寻找走失儿童发布小朱照片,是为维护公共利益和当事人权益,不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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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播出;代理过起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在刑事辩护中,为杀人、抢劫、贪污、受贿、非法集资、跨国电信诈骗等罪犯成功辩护。在办理大量刑民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债权债务风险代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法律事务及非诉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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