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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定专利部分侵权的界限该怎么定

时间:2026.10.02 标签: 知识产权 专利 阅读:1291人
律师解析:
我国专利侵权判定遵循全面覆盖原则、等同原则等,目前没有“部分侵权”的法定概念,实践中类似情况从以下方面界定。
全面覆盖原则是判定基础。若被控侵权技术方案涵盖与专利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或等同的特征,就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要是只覆盖部分技术特征,一般不构成侵权,但有等同原则的例外。
等同原则规定,被控侵权物的某个技术特征和专利权利要求的相应特征有区别,不过以基本相同手段,实现基本相同功能,达到基本相同效果,且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无需创造性劳动就能联想到,也认定侵权。
对于外观设计专利,要整体观察、综合判断被控侵权产品和外观设计专利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有无实质性差异。仅部分外观相同,整体视觉效果有实质性差异,不构成侵权;反之则可能侵权。
判定是否侵权,还得考虑专利有效性、是否属于法定不侵权情形。被控侵权人能证明属于合理使用、权利用尽、在先使用等情形,就不构成侵权。
遇到专利侵权问题,建议先确认专利有效性,再分析是否符合判定原则和法定不侵权情形。若无法自行判断,可咨询专业律师。

案情回顾:

小朱拥有一项专利技术,小胡生产的产品被小朱认为侵犯其专利权。小朱称小胡产品的技术特征与自己专利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等同,应构成侵权。但小胡认为自己产品仅覆盖了部分技术特征,不构成侵权。同时,小朱的另一外观设计专利,小许生产的产品部分外观与其相同,小朱认为侵权,小许则觉得整体视觉效果有差异不侵权。

案情分析:

1、对于技术专利,依据全面覆盖原则,若小胡产品包含与小朱专利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或等同的技术特征,则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构成侵权;若仅覆盖部分技术特征,一般不构成侵权,但存在等同原则例外情况,需判断小胡产品技术特征是否符合等同原则。
2、对于外观设计专利,需整体观察、综合判断,若小许产品与小朱外观设计专利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实质性差异则构成侵权,反之则不构成。此外,判定侵权还需考虑专利有效性及法定不侵权情形,若小胡、小许能证明属于合理使用等情形,则不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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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播出;代理过起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在刑事辩护中,为杀人、抢劫、贪污、受贿、非法集资、跨国电信诈骗等罪犯成功辩护。在办理大量刑民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债权债务风险代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法律事务及非诉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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