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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肉制品立案的标准是怎样的

时间:2026.10.02 标签: 刑事辩护 经济犯罪辩护 阅读:1181人
律师解析:
走私肉制品涉及两种罪名,立案标准不同。
一种是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只要走私来自境外疫区的动植物及其产品,或者像冻肉这类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就要立案追诉。比如来自疯牛病疫区的牛肉,因其属于禁止进出口物品,走私就会被立案。
另一种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偷逃应缴税额达10万元以上的,应当立案追诉。应缴税额根据进出口货物、物品的完税价格、进出口关税税率等确定。要是通过伪报、瞒报等方式走私非禁止进出口的肉制品,偷逃税额达到标准,就会被立案。
还有,如果多次走私未经处理,会按照累计走私货物、物品的偷逃应缴税额处罚。司法实践中,判断走私肉制品案件是否构成犯罪及量刑,会综合考虑行为人主观故意、走私数量、方式、偷逃税额等多方面因素。
建议大家遵守法律规定,不要从事走私肉制品的活动。若不小心涉及此类问题,应及时咨询专业法律人士,积极配合调查处理。

案情回顾:

小朱、小胡二人合伙进行肉制品走私活动。他们一部分走私的是来自境外疫区的冻肉,属于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另一部分通过伪报、瞒报的方式走私非禁止进出口的肉制品。经调查,走私禁止进出口冻肉事实明确,而走私非禁止进出口肉制品偷逃应缴税额累计达15万元。小朱称自己只是听从小胡安排,无主观故意。

案情分析:

1、对于走私来自境外疫区的冻肉,依据法律规定,只要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即应立案追诉,小朱和小胡此行为构成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
2、对于非禁止进出口的肉制品,偷逃应缴税额达15万元,超过了10万元的立案标准,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且多次走私未经处理,应按累计偷逃应缴税额处罚。小朱称无主观故意,但参与走私活动事实存在,不影响罪名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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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合同事务张卫平律师 已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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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卫平律师,已执业8年,执业地区为广东深圳,认证执业律所是广东平威律师事务所,擅长合同事务、知识产权、刑事辩护等领域案件,支持在线咨询或电话咨询:13528464154,经过平台多重严格审核,官方实名认证通过,已获得平台特别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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