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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立案标准是怎样的

时间:2026.10.02 标签: 刑事辩护 刑事立案 阅读:1300人
律师解析:
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指的是司法工作人员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里,严重不负责任,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让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予以立案。致使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5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5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75万元以上。造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3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造成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业、停产1年以上,或者破产。有其他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这种犯罪侵犯的是司法活动的公正性和司法机关的威信。司法工作人员作为法律的执行者,必须严格依法履行职责。要是有执行判决、裁定失职行为,并且达到了上述立案标准,就会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所以司法工作人员在工作中要格外谨慎,避免出现失职行为。

案情回顾:

小朱是一名司法工作人员,在执行一起民事判决时,严重不负责任。他未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导致胜诉方小胡的利益受损。小胡因判决无法执行,财产直接经济损失达20万元。小胡多次找小朱反映情况,小朱却依旧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小胡最终精神失常。

案情分析:

1、小朱作为司法工作人员,在执行判决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符合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的行为特征。
2、小朱的失职行为致使当事人小胡财产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且精神失常,分别满足了涉嫌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应予立案情形中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5万元以上以及致使当事人精神失常这两条,侵犯了司法活动的公正性和司法机关的威信,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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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合同事务张卫平律师 已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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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卫平律师,已执业8年,执业地区为广东深圳,认证执业律所是广东平威律师事务所,擅长合同事务、知识产权、刑事辩护等领域案件,支持在线咨询或电话咨询:13528464154,经过平台多重严格审核,官方实名认证通过,已获得平台特别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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