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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认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标准是什么

时间:2026.10.01 标签: 损害赔偿 人身侵权 阅读:1032人
律师解析:
国家对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有明确判定标准。
精神系统疾病,经系统治疗后,存在痴呆、持续或经常出现的妄想和幻觉、情绪不稳定、不能自控的冲动行为等症状,且生活难以自理,算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神经系统疾病里,因各种原因导致严重运动障碍,像肢体瘫痪、共济失调等,影响基本活动能力;或有严重意识障碍、癫痫频繁发作,也可认定。
心血管系统方面,严重的冠心病、心肌病等,心功能达三级以上,稍活动就心悸、气短,符合判定标准。
呼吸系统,严重的慢性阻塞性肺疾病、肺间质纤维化等,导致呼吸困难,活动耐力严重受限,属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消化系统,肝硬化失代偿期,有明显腹水、消化道出血等并发症;或严重慢性胰腺炎,消化吸收功能严重障碍,也算在内。
内分泌系统,严重的垂体前叶功能减退症、甲状腺功能减退症等,有严重代谢紊乱和脏器功能损害,符合要求。
视觉、听觉方面,双眼矫正视力低于0.05,双耳听力损失大于90分贝,属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实际认定时,要由专业医疗机构进行医学鉴定,以得出准确结果。

案情回顾:

小朱因身体不适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小朱称自己患有精神系统疾病,经治疗后仍有妄想和幻觉,生活难以自理;同时存在心血管疾病,稍活动就心悸、气短。但用人单位认为小朱的症状未达到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双方就小朱是否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根据国家相关标准,精神系统疾病经系统治疗后存在痴呆、持续或经常出现的妄想和幻觉等症状且生活难以自理,以及心血管系统存在严重疾病,心功能达到三级以上,稍活动就出现明显心悸、气短等症状,可认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小朱若符合这些条件,应被认定。
2、劳动能力认定需由专业医疗机构进行医学鉴定,双方应依据鉴定结果来判定小朱是否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而不能仅凭一方观点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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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播出;代理过起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在刑事辩护中,为杀人、抢劫、贪污、受贿、非法集资、跨国电信诈骗等罪犯成功辩护。在办理大量刑民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债权债务风险代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法律事务及非诉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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