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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亲去世后土地究竟归谁所有

时间:2026.10.01 标签: 征地拆迁 土地承包 阅读:832人
律师解析:
土地所有权归属根据土地性质而定。我国土地分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个人没有土地所有权,只有使用权。
先说农村集体土地的家庭承包地,像耕地、草地等。以家庭承包方式获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若家庭部分成员死亡,因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发生继承。当农户家庭成员全部死亡,“户”不存在了,发包方会收回土地承包经营权并重新分配。
再看农村宅基地,其所有权归集体,地上房屋是村民个人财产。双亲去世后,不论子女是不是本村村民,都能继承房屋。依据“房地一体”原则,可继续使用宅基地,但不能翻建、重建房屋。等房屋自然坍塌,宅基地由集体收回。
最后是国有土地,通过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属于用益物权。在土地使用期限内,子女能依法继承该土地使用权。
建议大家了解土地性质和相关规定,遇到土地继承问题,及时咨询专业人士,按法律程序处理。

案情回顾:

小许的父母是农村村民,在村里有家庭承包地和宅基地及地上房屋。后来小许父母去世,小许已转为城镇户口。小胡是小许父母同村村民,认为小许不是本村村民,不能继承宅基地和承包地,应将其交回集体。同时,小许父亲生前通过出让方式取得一块国有土地使用权,小许的堂哥小何认为自己也有继承权。

案情分析:

1、关于农村家庭承包地,因承包方是农户,小许父母作为农户成员全部死亡,“户”不存在,土地承包经营权应由发包方收回重新分配,小胡的观点在承包地方面是正确的。
2、对于农村宅基地,虽然小许不是本村村民,但地上房屋是村民个人财产,小许可继承房屋,按“房地一体”原则可继续使用宅基地,不过不得翻建、重建,房屋坍塌后宅基地由集体收回。
3、对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它属于用益物权,在使用期限内小许作为子女依法可继承,小何无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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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播出;代理过起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在刑事辩护中,为杀人、抢劫、贪污、受贿、非法集资、跨国电信诈骗等罪犯成功辩护。在办理大量刑民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债权债务风险代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法律事务及非诉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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