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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在哪些情形下能收回农民自留地

时间:2026.10.01 标签: 征地拆迁 土地承包 阅读:1482人
律师解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集体在三种情形下能收回农民自留地。
第一种情况是,因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用土地。像修建乡村学校、道路这类公共项目,经法定程序批准,集体可收回自留地,同时要给土地使用人适当补偿。
第二种情况是,农民不按批准用途使用土地。要是农民擅自把自留地农业用途改变,比如进行非农业建设、建工厂等,集体有权依法收回土地。
第三种情况是,因撤销、迁移等停止使用土地。若农民全家搬迁到其他地方落户,不再使用自留地,集体就能收回。
集体收回自留地得严格按法定程序来,保证程序合法、公正。收回时,要保障农民合法权益,给予合理补偿和妥善安置。要是农民对集体收回自留地行为有异议,可通过协商、调解或诉讼等途径解决问题。

案情回顾:

小朱是某村村民,拥有一块自留地。村里计划修建乡村学校,经法定程序批准,集体决定收回小朱的自留地。但小朱认为补偿过低,拒绝交出土地。另外,小胡未经批准在自留地上建工厂,集体依法要收回其自留地,小胡却称自己有使用权利。还有,小许全家搬迁至其他地方落户,不再使用自留地,集体欲收回,小许表示反对。

案情分析:

1、对于小朱的情况,集体为乡村公共设施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经法定程序批准后可收回自留地,同时应给予适当补偿。小朱若认为补偿不合理,可通过协商、调解或诉讼等途径解决,但不能拒绝集体依法收回土地。
2、小胡擅自改变自留地农业用途进行非农业建设,集体有权依法收回土地,小胡称有使用权利无法律依据。
3、小许全家搬迁落户不再使用自留地,符合集体收回条件,小许反对集体收回没有道理。集体收回自留地应严格按法定程序进行,保障农民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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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播出;代理过起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在刑事辩护中,为杀人、抢劫、贪污、受贿、非法集资、跨国电信诈骗等罪犯成功辩护。在办理大量刑民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债权债务风险代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法律事务及非诉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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