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定
外观侵权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专利法》等相关法律,有以下标准。
一是看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近似。相同指被控
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和授权外观设计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没差异;近似是整体视觉效果无实质性差异。判断时以一般
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为标准,对两者外观设计进行整体观察、综合判断。
二要考虑产品种类是否相同或类似。只有被控侵权产品和授权
外观设计专利产品属于相同或类似种类,才可能构成侵权。产品种类判断通常依据商品分类表,结合产品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因素。
三是看有无实质性改进。若被控侵权产品在外观设计上对授权外观设计有实质性改进,产生显著区别于授权外观设计的视觉效果,不构成侵权;若只是简单局部改动、细微变化,可能被认定侵权。
四要排除公知设计元素。若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包含的部分元素属于现有设计或公知常识,判断侵权时应排除这些元素,只对比具有新颖性的部分。
遇到外观侵权问题,
当事人可
收集证据,通过协商、调解、
仲裁或
诉讼等方式解决。在日常经营中,企业要注重
知识产权保护,加强对外观设计的创新和管理。
案情回顾:小朱拥有一项外观设计专利产品。小胡生产销售的产品外观与小朱的
专利产品外观较为相似,小朱认为小胡构成外观侵权并将其诉至法院。小胡则称自己的产品有实质性改进,且部分元素属于公知设计。双方就产品外观是否相同或近似、产品种类是否类似、有无实质性改进以及公知设计元素的认定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判定外观侵权,需看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近似,以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对授权外观设计与被控侵权产品整体观察、综合判断。本案中要判断小胡产品与小朱专利产品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有无差异或实质性差异。
2、需考虑产品种类是否相同或类似,依据商品分类表并结合产品功能、用途等因素判断。若小胡产品与小朱专利产品属相同或类似种类,才可能构成侵权。
3、若小胡产品在外观设计上对小朱专利有实质性改进,产生显著区别的视觉效果,则不构成侵权;若只是简单局部改动、细微变化,则可能被认定侵权。
4、要排除公知设计元素,只对比具有新颖性的部分,以此判断小胡产品是否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