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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况属于仲裁管辖约定不明或无效

时间:2026.09.30 标签: 诉讼仲裁 仲裁 阅读:824人
律师解析:
仲裁管辖约定不明或无效有以下几种情况:
有的是因为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定范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像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还有依法该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不能仲裁。要是当事人约定对这些事项仲裁,约定就是无效的。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也无效。这类人没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没办法独立作出有效的仲裁意思表示。
一方用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的仲裁协议同样无效。这种情况下,当事人不是自愿订立协议,违背了仲裁自愿原则。
仲裁协议对仲裁委员会没约定或者约定不明,并且当事人无法达成补充协议,也会导致仲裁管辖约定不明。例如只说仲裁,没明确具体仲裁机构,事后双方又协商不定。
同时约定两个或多个仲裁机构,发生争议后,双方不能就具体仲裁机构达成一致,仲裁协议可能被认定无效。
要是遇到仲裁管辖约定不明或无效的情况,当事人可以先尝试协商,重新明确仲裁事项和仲裁机构。若协商不成,可考虑通过诉讼解决纠纷。

案情回顾:

小朱与小许签订合同,其中约定因合同产生的纠纷通过仲裁解决。但他们在协议中约定对婚姻、收养纠纷进行仲裁,同时只写了仲裁未明确仲裁委员会,事后两人也无法协商确定。此外,小许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且签订协议时小朱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小许签字。后来双方因合同履行发生争议,对于仲裁管辖产生分歧。

案情分析: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婚姻、收养纠纷不能仲裁,所以他们约定对这些事项仲裁的条款无效。
2、小许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其订立的仲裁协议无效。
3、小朱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小许订立仲裁协议,违背仲裁自愿原则,该协议无效。
4、仲裁协议对仲裁委员会约定不明确,且双方达不成补充协议,仲裁管辖约定不明。综合来看,此仲裁管辖约定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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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播出;代理过起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在刑事辩护中,为杀人、抢劫、贪污、受贿、非法集资、跨国电信诈骗等罪犯成功辩护。在办理大量刑民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债权债务风险代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法律事务及非诉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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