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一般来说,
招标人会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但在特殊情况下,也能选第二名作为中标人。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要是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出现放弃中标、因
不可抗力无法
履行合同、不按
招标文件要求交
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出有影响中标结果的
违法行为等情况,不符合中标条件,招标人可以依照评标委员会给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就是能确定第二名;也可以重新招标。
要是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不存在上述法定情形,招标人随意跳过第一名选第二名,这种做法不合法。招标人可能会被投诉、质疑,还得承担法律责任。
所以,招标人选中标人时,一定要严格按法定程序和条件来,避免因违规操作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案情回顾:某项目招标,评标委员会确定小朱所在公司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小李所在公司为第二名。在小朱所在公司不存在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等法定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情形下,招标人却直接选择了小李所在公司作为中标人。小朱所在公司对此不满,认为招标人的行为
违法。
案情分析:1、依据相关法律规定,通常招标人应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只有在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出现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时,招标人才可按排序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或重新招标。
2、本案中,排名第一的小朱所在公司不存在法定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情形,招标人随意越过第一名选择第二名小李所在公司作为中标人,不符合法律规定,招标人可能面临被投诉、质疑,甚至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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