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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佣关系专属管辖具体是何种情形

时间:2026.09.28 标签: 诉讼仲裁 诉讼管辖 阅读:1421人
律师解析:
雇佣关系纠纷不适用专属管辖。专属管辖是法律强制规定某类案件只能由特定法院管辖,其他法院没管辖权,当事人也不能协议变更管辖。
我国民诉法规定了三类专属管辖情形。第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第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法院管辖;第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雇佣关系是受雇人向雇佣人提供劳务,雇佣人支付报酬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雇佣关系纠纷一般按地域管辖原则确定管辖法院,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若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由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
若合同对履行地点没约定或约定不明,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是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是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是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是合同履行地。
解决措施和建议:当遇到雇佣关系纠纷时,要先判断是否属于专属管辖范围,若不属于,按上述一般地域管辖原则确定管辖法院。同时,要留意合同履行地的确定规则,以便准确选择合适的法院来解决纠纷。

案情回顾:

小许雇佣小胡为其提供劳务,双方在报酬支付上产生纠纷。小许认为应在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该纠纷,理由是小胡工作涉及部分不动产相关事务;而小胡则主张应按照一般地域管辖原则,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双方就管辖法院问题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专属管辖是法律强制规定某类案件只能由特定法院管辖,我国民诉法规定的专属管辖情形不包含雇佣关系纠纷,所以小许以不动产为由主张在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缺乏法律依据。
2、雇佣关系纠纷通常按照一般地域管辖原则确定管辖法院,即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所以小胡主张按一般地域管辖原则确定管辖法院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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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播出;代理过起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在刑事辩护中,为杀人、抢劫、贪污、受贿、非法集资、跨国电信诈骗等罪犯成功辩护。在办理大量刑民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债权债务风险代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法律事务及非诉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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