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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或第三人应承担何种责任

时间:2026.09.28 标签: 债权债务 抵押担保 阅读:1415人
律师解析:
债务人与第三人在不同法律情况下承担的责任不一样。
债务人一般要按约定履行债务。要是不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就得承担违约责任,像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不过,要是因为不可抗力等法定免责事由导致不能履行,能视情况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要及时通知债权人,并且提供证明。
第三人的责任相对复杂。如果第三人是债务的保证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要按约定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方式有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之分。在一般保证里,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且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保证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而在连带责任保证中,债权人既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能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如果第三人加入债务,成为并存的债务人,就要和原债务人一起承担债务。要是第三人与债权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第三人不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约定,债务人要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案情回顾:

小朱向小胡借款10万元,约定了还款期限。小许为该债务提供保证,但未明确保证方式。还款期限到后,小朱因突发自然灾害无法按时还款,且未及时通知小胡。同时,小李加入该债务成为并存债务人。小胡要求小许承担还款责任,小许以未到强制执行小朱财产阶段为由拒绝,双方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小朱作为债务人,有按约定履行债务的责任。虽因自然灾害属于不可抗力,但未及时通知小胡并提供证明,不能免除其违约责任,应承担继续履行等责任。
2、小许作为保证人,未明确保证方式,根据法律规定应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责任,小胡可要求其在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小许拒绝理由不成立。
3、小李加入债务成为并存债务人,需与小朱共同承担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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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播出;代理过起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在刑事辩护中,为杀人、抢劫、贪污、受贿、非法集资、跨国电信诈骗等罪犯成功辩护。在办理大量刑民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债权债务风险代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法律事务及非诉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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