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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誉侵权是否要第三人知道才行

时间:2026.09.27 标签: 损害赔偿 名誉毁谤 阅读:968人
律师解析:
名誉权是民事主体对自身社会评价享有的不可侵犯的权利。判断名誉侵权,关键看是否使受害人社会评价降低,而通常这要求侵权行为被第三人知悉。
若只有加害人与受害人之间有相关行为,未让第三人知晓,一般不会使受害人社会评价降低,难以认定构成名誉侵权。就像加害人私下辱骂受害人,没被其他人听到,通常不构成名誉侵权。
不过,存在特殊情况。比如在网络平台实施侵权行为,即便当时没第三人看到,但有被不特定第三人看到的可能性,也会被认定侵权。
总体而言,一般情况下名誉侵权需第三人知道,但特殊情形也可能构成侵权。遇到这类纠纷,要结合具体案件事实和证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名誉权的规定综合判断。如果认为自己名誉权被侵害,要及时收集证据,可与侵权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法院起诉,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案情回顾:

小朱与小胡发生矛盾,小朱在私下场合辱骂小胡,未被其他人听到。小胡认为小朱侵犯其名誉权,要求赔偿。但小朱觉得私下辱骂未被第三人知悉,不构成侵权。后来小许在网络平台发布关于小胡的不实信息,虽当时无人看到,但有被不特定第三人看到的可能性,小胡也以名誉侵权将小许诉至法院。

案情分析:

1、对于小朱私下辱骂小胡的行为,因未让第三人知悉,一般不会导致小胡社会评价降低,依据民法典关于名誉权的规定,难以认定构成名誉侵权。
2、小许在网络平台发布关于小胡的不实信息,虽当时无第三人看到,但存在被不特定第三人看到的可能性,会使小胡的社会评价有降低风险,这种特殊情形结合民法典规定,应认定构成名誉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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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播出;代理过起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在刑事辩护中,为杀人、抢劫、贪污、受贿、非法集资、跨国电信诈骗等罪犯成功辩护。在办理大量刑民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债权债务风险代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法律事务及非诉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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