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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与抽逃出资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时间:2026.09.26 标签: 公司经营 公司设立 阅读:1381人
律师解析:
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有明确的立案标准。公司发起人、股东若违反公司法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没转移财产权进行虚假出资,或者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出资,有以下情形会被立案追诉。
若超过法定出资期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虚假出资三十万元以上,且占应缴出资数额百分之六十以上;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三百万元以上,且占应缴出资数额百分之三十以上,会被立案。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抽逃出资三十万元以上,并且占实缴出资数额百分之六十以上;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股东抽逃出资三百万元以上,且占实缴出资数额百分之三十以上,也符合立案条件。
造成公司、股东、债权人直接经济损失累计达十万元以上,司法机关会予以立案追诉。
即便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存在致使公司资不抵债或无法正常经营、公司发起人及股东合谋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等情况,也会立案。
还有其他后果严重或有严重情节的情形,一样要立案追诉。
只要符合这些立案标准,司法机关就会依法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建议公司发起人、股东遵守法律规定,按时足额出资,避免抽逃出资,以免承担法律责任。

案情回顾:

小朱和小胡是某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公司章程规定了出资期限,但小朱超过法定出资期限,虚假出资50万元,占其应缴出资数额的80%。小胡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出资40万元,占其实缴出资数额的70%。公司因此资金紧张,无法正常经营,给公司、股东和债权人造成了直接经济损失。

案情分析:

1、小朱超过法定出资期限,虚假出资数额50万元并占其应缴出资数额80%,符合“超过法定出资期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虚假出资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并占其应缴出资数额百分之六十以上”的立案标准。
2、小胡抽逃出资40万元,占其实缴出资数额70%,满足“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抽逃出资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并占其实缴出资数额百分之六十以上”的情形。同时公司无法正常经营且造成了直接经济损失,也符合相关立案标准。司法机关应依法追究小朱和小胡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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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播出;代理过起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在刑事辩护中,为杀人、抢劫、贪污、受贿、非法集资、跨国电信诈骗等罪犯成功辩护。在办理大量刑民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债权债务风险代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法律事务及非诉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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