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精选解答 > 仲裁精选解答 > 协商解除协议之后能否再次仲裁

协商解除协议之后能否再次仲裁

时间:2026.09.25 标签: 诉讼仲裁 仲裁 阅读:822人
律师解析:
协商解除协议后能不能再次申请仲裁,得看具体情况。
要是协商解除协议里明确写了双方就这事再没争议,还放弃了仲裁等权利,那一般就不能就同一争议再申请仲裁了。毕竟这协议有合同性质,双方都得遵守约定。要是有一方违反约定去申请仲裁,另一方可以拿这个协议当抗辩理由。
要是协议没明确排除仲裁权利,在两种情形下当事人能申请仲裁。一种是协议存在可撤销的情况,像因为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签的协议,或者一方用欺诈、胁迫手段让对方违背真实意思签的协议,当事人能在法定期限内请求撤销协议,然后申请仲裁。另一种是出现了新的争议事项,不在协商解除协议处理范围内,当事人可以就新事项申请仲裁。
另外,申请仲裁得注意仲裁时效。当事人要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的法定期间内申请,不然仲裁请求可能不被支持。

案情回顾:

小朱与小何协商解除协议。之后小朱就协议相关事项申请仲裁,小何以协议中明确约定双方就该事项再无争议,小朱已放弃仲裁等权利为由进行抗辩。但小朱称协议是在小何以欺诈手段使其违背真实意思情况下签订,属于可撤销情形,且还有新的争议事项不在协议处理范围内,所以他有权申请仲裁。小何则认为小朱申请仲裁已过仲裁时效。

案情分析:

1、若协商解除协议明确约定双方再无争议且放弃仲裁等权利,该协议有合同性质,双方应遵守。小何可据此抗辩小朱的仲裁申请。
2、若协议存在可撤销情形,如小朱所说受欺诈签订,他可在法定期限内请求撤销协议后申请仲裁。若有新的争议事项不在协议处理范围内,小朱也可就新事项申请仲裁。
3、申请仲裁需注意时效,小朱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法定期间内申请,否则仲裁请求可能不被支持。
版权声明:本平台对图文内容模式享有独家版权,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转载。
房产律师靳双权律师

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

关键词:房产律师-北京房产律师-房地产专业律师 靳双权,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房产律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与房地产法律相关的教学研究与诉讼实践工作。办理了大量疑难、复杂案件,在房地产领域及延伸的婚姻、继承、拆迁等与房产相关领域具有深厚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主要办理的案件类型包括: 1、借名购房行为中,涉及到经济适用房、两限房、房改房及商品房的购买。当出资人主张房屋的确权、过户、赔偿或以房抵债时,可能需解除借名合同;而出名人可能主张合同无效,要求排除妨害并返还房屋。 2、在继承问题上,因自书、代书、见证、公证遗嘱、联合遗嘱、打印遗嘱存在的瑕疵,可能导致其被诉为无效或部分无效;时效问题可能导致诉权的丧失;子女参与翻建房屋可能要求确认共有权;而赠与合同与遗嘱之间的冲突则可能产生适用上的纠纷。 3、婚姻关系中,涉及到房产的购置、赠与、贷款等问题,无论是婚前还是婚后,都可能引发一系列纠纷,如析产、离婚协议的执行、赠与的撤销或过户问题、精神赔偿以及一方擅自转移财产或恶意抵押等行为。 4、对于特殊类型的房产,如公租房、房改房、集资房、回迁房、央产房及经济适用房,可能涉及到承租人变更、超标问题、产权证办理困难、买卖无效、无法上市转让等一系列复杂问题。 5、在二手房买卖过程中,卖方可能因无权处分、无权代理、阴阳合同或逾期付款而主张合同无效或解除;而买方则可能要求过户、违约赔偿或依据善意取得原则要求履行合同,也可能因新政或不可抗力要求无责解约。 6、征收、拆迁过程中,可能涉及拆迁协议的有效性、拆迁行为的合法性、安置房的分割、居住权的确认、空挂户权益保护以及权利人去世后利益分割等问题。 7、小产权房、宅基地房买卖存在诸多法律风险,如合同无效及赔偿问题;以房产买卖作为抵押的民间借贷可能涉及经济类犯罪行为;冒名登记与善意取得之间的冲突;以及工程承包挂靠、劳务分包等产生的工程款结算纠纷。

立即咨询

1分钟提问,海量律师解答

1

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2

耐心等

律师在休息时间解答,请耐心等待

3

巧咨询

还有疑问?及时追问律师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