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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管辖到底怎么定

时间:2026.09.25 标签: 损害赔偿 人身侵权 阅读:1070人
律师解析:
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属于侵权纠纷,管辖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
通常,该类纠纷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含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举例来说,甲在A地被乙打伤,A地是侵权行为实施地;若甲回到B地后因伤治疗产生后续费用,B地可看作侵权结果发生地,A地和B地的法院都有管辖权。被告住所地指被告户籍所在地,要是被告经常居住地和户籍所在地不一样,以经常居住地为准。经常居住地是公民离开住所地到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不过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不算。
如果存在多个被告,且被告住所地、侵权行为地不同,各被告住所地、侵权行为地的法院都有管辖权,原告能选择向其中一个法院起诉。要是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由最先立案的法院管辖。
另外,当事人在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前提下,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侵权行为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遇到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当事人要准确确定管辖法院,选择对自己有利的方式维权。

案情回顾:

小朱在A地被小胡打伤,小朱回到B地后因伤治疗产生后续费用。小朱欲起诉小胡要求人身损害赔偿,小胡户籍所在地为C地,但他已在D地连续居住两年。小朱不知该向哪个法院起诉,A、B、C、D四地法院都认为自己有管辖权,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本案中A地是侵权行为实施地,B地是侵权结果发生地,C地是被告户籍所在地,D地是被告经常居住地。根据法律规定,侵权行为地(包括实施地和结果发生地)和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优先)的法院都有管辖权,所以A、B、D地法院有管辖权。
2、若小朱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由最先立案的法院管辖。同时,小朱和小胡也可在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前提下,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侵权行为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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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播出;代理过起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在刑事辩护中,为杀人、抢劫、贪污、受贿、非法集资、跨国电信诈骗等罪犯成功辩护。在办理大量刑民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债权债务风险代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法律事务及非诉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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