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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借款人在时担保人要承担什么责任

时间:2026.09.24 标签: 债权债务 抵押担保 阅读:813人
律师解析:
担保人承担责任,要看担保类型,主要有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先说一般保证。主合同纠纷没经过审判或仲裁,并且债务人财产经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偿债时,保证人能拒绝担责。不过,有几种情况例外。要是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没财产执行、法院受理了债务人破产案、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财产不够偿债或丧失偿债能力、保证人书面放弃先诉抗辩权,这时保证人就得担责。
再说连带责任保证。债务到期借款人没还钱,债权人可以要求借款人还钱,也能要求保证人在保证范围内担责。
还有,当事人没约定保证方式或约定不明,按一般保证担责。另外,保证人担责后,除另有约定,有权在担责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不能损害债权人利益。
要是遇到担保相关问题,首先得明确担保类型。在一般保证中,注意上述例外情况;连带责任保证中,债权人可灵活选择追责对象。保证人担责后,要及时行使追偿权,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案情回顾:

小许向小朱借款5万元,小胡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字,但未明确保证方式。借款到期后,小许未还款,小朱要求小胡承担还款责任,小胡认为自己是一般保证,在小许财产未被强制执行前不应承担责任,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本案中小胡作为担保人未明确保证方式,应认定为一般保证。
2、在一般保证情形下,若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且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保证人可拒绝承担保证责任。但小朱若有证据证明小许存在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等法定情形,小胡则需承担保证责任。
3、若小胡承担了保证责任,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小许追偿,享有小朱对小许的权利,但不得损害小朱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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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播出;代理过起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在刑事辩护中,为杀人、抢劫、贪污、受贿、非法集资、跨国电信诈骗等罪犯成功辩护。在办理大量刑民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债权债务风险代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法律事务及非诉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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