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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代位权诉讼有什么规定

时间:2026.09.23 标签: 债权债务 债务债权 阅读:918人
律师解析:
民法典》对代位权诉讼有明确规定。债权人代位权指的是,要是债务人不积极行使自己的债权或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到债权人到期债权的实现,债权人能向法院请求以自己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不过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权利除外。
代位权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承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向债权人主张。
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需符合这些条件:一是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二是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给债权人造成损害;三是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四是债务人的债权并非专属于其自身。
若法院认定代位权成立,债务人的相对人要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接受履行后,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相对人之间相应的权利义务就终止。要是债务人对相对人的债权或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被采取保全、执行措施,或者债务人破产,那就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处理。
建议债权人在考虑代位权诉讼时,先确认自己的债权合法且到期,同时收集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的证据。遇到此类问题,可咨询专业律师,以保障自身权益。

案情回顾:

小朱借给小胡5万元,约定还款期限已到,小胡却未还钱。小胡对小许享有8万元到期债权,但小胡一直怠于行使该权利,这影响了小朱到期债权的实现。小朱多次向小胡催款无果后,决定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小胡对小许的权利。小许则认为小朱无权向自己主张权利,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小朱对小胡的债权合法且已到期,小胡怠于行使其对小许的到期债权,对小朱造成了损害,且该债权并非专属于小胡自身,符合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条件。
2、若法院认定代位权成立,小许应向小朱履行义务,小朱接受履行后,小朱与小胡、小胡与小许之间相应的权利义务终止。同时,小许对小胡的抗辩,可以向小朱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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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播出;代理过起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在刑事辩护中,为杀人、抢劫、贪污、受贿、非法集资、跨国电信诈骗等罪犯成功辩护。在办理大量刑民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债权债务风险代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法律事务及非诉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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