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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到胁迫不能仲裁怎么办

时间:2026.09.23 标签: 诉讼仲裁 仲裁 阅读:1155人
律师解析:
受到胁迫无法进行仲裁时,有多种措施可维护权益。
先收集受胁迫的证据,像胁迫者的威胁话语录音、视频,相关短信、微信聊天记录等,这些证据对后续主张权利很关键。
若还没进入仲裁程序,可向仲裁机构说明受胁迫情况,请求暂停或终止仲裁。根据《仲裁法》,仲裁要遵循自愿原则,受胁迫达成的仲裁协议无效。能证明协议是被胁迫签订的,可向法院申请确认其无效。
要是已经进入仲裁程序,可在过程中向仲裁庭提出受胁迫的抗辩,并提交收集的证据,仲裁庭会审查判断。
若仲裁已作出裁决,且有证据证明仲裁过程存在胁迫情形,可在规定期限内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法院审查后,若认定存在胁迫等法定撤销情形,会依法撤销裁决。
若因胁迫行为遭受损失,可依法向法院起诉,要求胁迫者承担赔偿责任

案情回顾:

小朱与小胡签订合同并约定仲裁解决纠纷。后来小朱受到小胡胁迫,面临无法正常进行仲裁的困境。小朱认为仲裁协议是在胁迫下签订的,应属无效,但小胡坚持按原仲裁协议进行仲裁,双方为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小朱应及时收集受胁迫的证据,如录音、视频、聊天记录等,这对后续主张权利很关键。
2、若还未进入仲裁程序,小朱可向仲裁机构说明受胁迫情况,请求暂停或终止仲裁程序,也可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无效,因为仲裁应遵循自愿原则,受胁迫达成的仲裁协议无效。
3、若已进入仲裁程序,小朱可在仲裁中提出受胁迫抗辩并提交证据,由仲裁庭审查判断。
4、若仲裁已作出裁决,小朱有证据证明仲裁过程存在胁迫情形,可在规定期限内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5、若因胁迫行为遭受损失,小朱可依法向法院起诉,要求小胡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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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律师靳双权律师

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

关键词:房产律师-北京房产律师-房地产专业律师 靳双权,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房产律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与房地产法律相关的教学研究与诉讼实践工作。办理了大量疑难、复杂案件,在房地产领域及延伸的婚姻、继承、拆迁等与房产相关领域具有深厚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主要办理的案件类型包括: 1、借名购房行为中,涉及到经济适用房、两限房、房改房及商品房的购买。当出资人主张房屋的确权、过户、赔偿或以房抵债时,可能需解除借名合同;而出名人可能主张合同无效,要求排除妨害并返还房屋。 2、在继承问题上,因自书、代书、见证、公证遗嘱、联合遗嘱、打印遗嘱存在的瑕疵,可能导致其被诉为无效或部分无效;时效问题可能导致诉权的丧失;子女参与翻建房屋可能要求确认共有权;而赠与合同与遗嘱之间的冲突则可能产生适用上的纠纷。 3、婚姻关系中,涉及到房产的购置、赠与、贷款等问题,无论是婚前还是婚后,都可能引发一系列纠纷,如析产、离婚协议的执行、赠与的撤销或过户问题、精神赔偿以及一方擅自转移财产或恶意抵押等行为。 4、对于特殊类型的房产,如公租房、房改房、集资房、回迁房、央产房及经济适用房,可能涉及到承租人变更、超标问题、产权证办理困难、买卖无效、无法上市转让等一系列复杂问题。 5、在二手房买卖过程中,卖方可能因无权处分、无权代理、阴阳合同或逾期付款而主张合同无效或解除;而买方则可能要求过户、违约赔偿或依据善意取得原则要求履行合同,也可能因新政或不可抗力要求无责解约。 6、征收、拆迁过程中,可能涉及拆迁协议的有效性、拆迁行为的合法性、安置房的分割、居住权的确认、空挂户权益保护以及权利人去世后利益分割等问题。 7、小产权房、宅基地房买卖存在诸多法律风险,如合同无效及赔偿问题;以房产买卖作为抵押的民间借贷可能涉及经济类犯罪行为;冒名登记与善意取得之间的冲突;以及工程承包挂靠、劳务分包等产生的工程款结算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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