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诉讼时效通常没有补足满六个月这种情况。不过,在
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要是出现法定障碍,像
不可抗力,或者无
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
法定代理人等,导致不能行使请求权,诉讼时效就会中止。
一旦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从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就届满。比如,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四个月发生了不可抗力事件,权利人没办法行使权利,诉讼时效就中止了。等不可抗力因素消除后,诉讼时效不是马上接着算到原来的届满日期,而是从消除之日起再算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才结束。
由此可见,虽说不存在补足满六个月的普遍情况,但在特定的
诉讼时效中止情形下,从中止原因消除开始,会有满六个月才届满时效的规定。这么规定的目的,是为了保障权利人在客观障碍消除后,有足够的时间去主张自己的权利。
案情回顾:小朱向小许借款,约定还款期限,还款
期限届满后,小朱未还款,小许开始计算诉讼时效。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四个月,当地突发自然灾害,属于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小许无法向小朱主张还款权利,诉讼时效中止。后来自然灾害结束,小许对于诉讼时效是否恢复至原届满日期与小朱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根据法律规定,诉讼时效一般不存在补足满六个月的说法,但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等法定障碍导致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会中止。本案中在诉讼时效最后四个月发生不可抗力,符合诉讼时效中止的条件。
2、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才届满。所以自然灾害消除后,诉讼时效并非立即恢复计算至原来的届满日期,而是自消除之日起再计算满六个月时效才届满,这保障了权利人在客观障碍消除后有足够时间
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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