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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抵押物能不能再次重复去抵押

时间:2026.09.20 标签: 债权债务 抵押担保 阅读:838人
律师解析:
同一抵押物能再次重复抵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抵押人可把同一抵押物再次抵押给不同债权人,这样做是为充分发挥抵押物的融资功能,提高物的利用效率。
重复抵押时,抵押权的清偿顺序有规定。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价款按以下规则清偿: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登记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已登记的抵押权先于未登记的受偿;抵押权未登记的,按债权比例清偿。
举个例子,抵押物价值100万,第一次抵押担保50万债权且完成登记,第二次抵押担保30万债权也完成登记。若债务人无法履行债务,抵押物被拍卖后,按登记先后分配价款。若第一次抵押登记早于第二次,先清偿第一次抵押的50万债权,剩余价款再清偿第二次抵押的30万债权。
需要注意,重复抵押虽可行,但后顺位的抵押权人风险较高,其受偿会受先顺位抵押权限制。债权人在接受重复抵押时,要仔细评估抵押物价值和先顺位抵押权情况,降低风险。债务人也要合理利用重复抵押融资,避免过度负债。

案情回顾:

小朱向小胡借款50万,以自己价值100万的房产作抵押并完成登记。之后小朱又向小李借款30万,再次用该房产抵押也完成登记。后来小朱无法偿还债务,房产被拍卖。小胡和小李就拍卖所得价款的分配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抵押人可以将同一抵押物再次抵押给不同债权人,所以小朱的重复抵押行为是合法的。
2、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小胡的抵押登记早于小李,所以应先清偿小胡的50万债权,剩余价款再用于清偿小李的30万债权。
3、对于后顺位的抵押权人小李而言,其受偿受到先顺位抵押权人小胡的限制,风险相对较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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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播出;代理过起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在刑事辩护中,为杀人、抢劫、贪污、受贿、非法集资、跨国电信诈骗等罪犯成功辩护。在办理大量刑民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债权债务风险代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法律事务及非诉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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