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发明创造的
专利权归属,通常按委托方和受托方签订的合同约定来确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要是双方在合同里对专利权归属有明确约定,那就按约定执行。
要是合同没作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该发明创造的
专利申请权归研究开发人,也就是受托方。研究开发人拿到专利权后,委托方能够依法实施该
专利。这是考虑到
委托开发时,受托方投入了人力、物力搞发明创造,给予其专利申请权,能鼓励创新。
即便委托方没有专利申请权,在合同没有特别约定时,委托方有免费实施该专利的权利。而且,研究开发人转让专利申请权时,委托方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受让权。
因此,委托方和受托方在进行委托发明创造时,要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专利权的归属,防止日后出现
纠纷。就算没有约定,受托方虽有专利申请权,委托方的权益也有相应保障。
案情回顾:小朱委托小胡进行一项发明创造,双方签订了
委托合同,但合同中未对专利权归属作出明确约定。小胡投入人力、物力完成发明创造后,准备
申请专利。小朱认为自己是委托方,应享有部分专利权;小胡则觉得自己是实际研发人,专利申请权应归自己,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由于双方合同未对专利权归属作约定,该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属于研究开发人即小胡。因为在委托开发中,小胡投入人力、物力进行发明创造,赋予其专利申请权有助于鼓励创新。
2、虽然小朱没有专利申请权,但在合同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小朱享有免费实施该专利的权利。并且,若小胡转让专利申请权,小朱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受让的权利。为避免此类纠纷,委托方和受托方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专利权的归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