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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什么办法来认定招摇撞骗罪

时间:2026.09.20 标签: 刑事辩护 刑事犯罪辩护 阅读:990人
律师解析:
判断是否构成招摇撞骗罪,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主体方面,一般主体都可能构成此罪。只要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符合条件
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且有谋取非法利益的目的。这里的非法利益既包含物质利益,也有非物质利益,像荣誉、地位等。
客体上,该罪侵犯的是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动。犯罪分子假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招摇撞骗,会降低公众对国家机关的信任,扰乱社会公共秩序
客观方面,表现为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招摇撞骗。“冒充”既包括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冒充,也包括不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之间的冒充。“招摇撞骗”就是利用假冒身份在社会上欺骗,骗取非法利益。
还有一些特殊情况,若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会依照招摇撞骗罪从重处罚。同时,要注意区分招摇撞骗罪和诈骗罪。招摇撞骗罪骗取的利益有物质和非物质的,而诈骗罪仅以非法占有财物为目的;招摇撞骗罪靠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骗,诈骗罪手段多样。当招摇撞骗骗取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时,按照想象竞合择一重罪处罚,通常认定为诈骗罪。遇到相关问题,要及时咨询专业法律人士,以合法途径解决。

案情回顾:

小许冒充警察,以检查为由进入小朱家中,称小朱家中存在安全隐患,需缴纳罚款才能消除隐患。小朱信以为真,缴纳了5000元罚款。后小朱发现小许并非警察,遂报警。小许认为自己只是骗点钱,不构成犯罪,而警方认定其行为涉嫌招摇撞骗罪。

案情分析:

1、从主体上看,小许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符合招摇撞骗罪的主体要求。
2、主观方面,小许故意冒充警察,目的是骗取小朱的钱财,具有谋取非法利益的故意。
3、客体上,小许冒充警察的行为损害了国家机关的威信和正常活动,扰乱了社会公共秩序。
4、客观方面,小许冒充警察对小朱进行欺骗,骗取了5000元,属于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行为。同时,小许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应依照招摇撞骗罪从重处罚。虽然小许以非法占有财物为目的,但因其采用了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手段,应认定为招摇撞骗罪而非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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