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交通事故中
交通费承担主体依具体情况而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侵害他人致
人身损害的,要
赔偿交通费等合理治疗康复费用。要是事故责任划分明确,通常由负事故责任一方承担交通费。像交警认定对方全责,
受害人就医、转院等交通费就由对方出。
若双方都有责任,就按责任比例分担交通费。比如双方负同等责任,那交通费一般双方各承担一半。
实践里,交通费计算要以正式票据为准,且凭据要和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受害人主张交通费时,得保留好票据。
如果事故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在保险责任限额内,交通费先由保险公司赔。超出保险限额部分,再由
侵权人按责任比例承担。所以,发生事故后,受害人要注意保存好交通费票据,以便后续主张权益;而侵权人要清楚自身责任,涉及
保险理赔的,及时和保险公司沟通处理。
案情回顾:小朱和小胡驾车发生交通事故,经交警认定小朱负
主要责任,小胡负次要责任。小胡因受伤就医、转院产生了交通费,小胡要求小朱承担全部交通费,小朱则认为应按责任比例分担。同时,小胡提供的部分交通费票据与就医地点、时间不完全相符,小朱对此提出异议。
案情分析: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赔偿交通费等合理费用。因双方都有责任,所以交通费应按照责任比例分担,小朱负主要责任,小胡负次要责任,双方应按此比例承担。
2、交通费计算以正式票据为凭,且凭据应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小胡提供的部分票据不符合要求,该部分费用不应得到支持。若事故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在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交通费先由保险公司承担,超出部分再由小朱和小胡按责任比例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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