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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追责,担保人有没有承担责任

时间:2026.09.15 标签: 债权债务 抵押担保 阅读:1409人
律师解析:
担保人是否担责要根据具体情况判断。担保分一般保证连带责任保证
一般保证里,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且债务人财产经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保证人可拒绝担责。不过在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已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等情况下,一般保证人要担责。
连带责任保证中,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未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既能要求债务人履行,也能要求保证人在保证范围内担责。
另外,要是出现债权人与债务人恶意串通骗保证人担保,或者债权人用欺诈胁迫等手段让保证人违背真实意思提供保证的情况,保证人不用承担民事责任。还有,主合同无效致使担保合同无效时,担保人无过错就不担责;有过错的话,承担的民事责任不超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
遇到担保问题,要先明确是哪种保证方式。若怀疑存在恶意串通、欺诈胁迫等情况,要及时收集证据。主合同无效时,要判断担保人有无过错,以此确定责任承担。

案情回顾:

小许向小朱借款10万元,小胡为该借款提供担保,但未明确保证方式。借款到期后,小许未还款,小朱要求小胡承担保证责任。小胡认为自己不应担责,理由是小许可能还有财产可供执行。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因未明确保证方式,按照法律规定应认定为连带责任保证。当小许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未履行债务时,小朱既可以要求小许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小胡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2、若存在债权人与债务人恶意串通,骗取小胡提供保证,或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小胡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等情形,小胡无需承担民事责任。若主合同无效导致担保合同无效,需看小胡有无过错,无过错则不担责,有过错承担的民事责任不超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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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播出;代理过起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在刑事辩护中,为杀人、抢劫、贪污、受贿、非法集资、跨国电信诈骗等罪犯成功辩护。在办理大量刑民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债权债务风险代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法律事务及非诉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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