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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人做担保借款人死了应怎样处理

时间:2026.09.15 标签: 债权债务 抵押担保 阅读:991人
律师解析:
借款人担保,借款人死亡后,要按不同担保方式处理。
一般保证情况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且对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可拒绝向债权人担责。这时要先用借款人遗产清偿债务。若遗产不够,债权人得先通过诉讼等确定债权,对借款人遗产强制执行后仍无法实现债权,才能要求保证人担责。
连带责任保证时,债权人能要求保证人在保证范围内担责。债权人既可以先追偿借款人遗产,也能直接让保证人担责。保证人担责后,有权在担责范围内向借款人继承人追偿,以遗产实际价值为限。
另外,若借款人有继承人继承遗产,继承人在继承范围内有义务偿债。要是继承人放弃继承,对被继承人应缴税款和债务可不承担清偿责任。遇到这类情况,债权人要根据担保方式和借款人遗产状况,选择合适途径维护权益;保证人担责后,要及时向继承人追偿;继承人要清楚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依法处理债务问题

案情回顾:

小朱向小许借款10万元,小胡为该借款提供担保,但未明确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责任保证。借款后不久小朱意外死亡,小许要求小胡偿还借款。小胡认为应先以小朱遗产偿还,小许则认为小胡应直接还钱,双方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由于未明确保证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应按照一般保证处理。应先以小朱的遗产来清偿债务,若遗产不足以清偿,小许需先通过诉讼等方式确定债权,在对小朱遗产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实现债权时,才能要求小胡承担保证责任
2、若小朱有继承人继承其遗产,继承人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有义务偿还债务。若继承人放弃继承,则对小朱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小胡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小朱的继承人追偿,以小朱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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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播出;代理过起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在刑事辩护中,为杀人、抢劫、贪污、受贿、非法集资、跨国电信诈骗等罪犯成功辩护。在办理大量刑民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债权债务风险代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法律事务及非诉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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