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精选解答 > 政府信息公开精选解答 > 仲裁有哪些事项是不能进行的

仲裁有哪些事项是不能进行的

时间:2026.09.14 标签: 征地拆迁 政府信息公开 阅读:1072人
律师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有两类事项不能仲裁
一类是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这类纠纷和人身关系相关,身份属性和伦理道德因素强。像婚姻纠纷里的夫妻感情、子女抚养问题,解决时既要考虑法律,又要兼顾家庭伦理和情感,所以不适合用仲裁处理。
另一类是依法应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行政争议是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活动中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产生的纠纷,需遵循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法定行政程序解决。例如公民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要按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规定处理,不能仲裁。
此外,劳动争议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的仲裁,有另行规定,不适用《仲裁法》一般规定。遇到上述纠纷,要根据不同类型,选择合适的解决途径。涉及婚姻等身份关系纠纷,可通过协商、调解或诉讼解决;行政争议按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处理;劳动争议和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按专门规定处理。

案情回顾:

小朱与小胡是夫妻,二人因感情不和打算离婚,在子女抚养权财产分割问题上产生纠纷。小朱希望通过仲裁解决,但小胡认为这类纠纷不应通过仲裁处理。同时,小许因对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也想通过仲裁解决与行政机关的争议。

案情分析: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婚姻纠纷涉及人身关系和伦理道德因素,如小朱与小胡的离婚纠纷,包含夫妻感情、子女抚养等问题,不适合通过仲裁处理,应通过其他合适途径解决。
2、行政争议如小许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纠纷,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需遵循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等法定行政程序,不能通过仲裁解决。此外,劳动争议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的仲裁,不适用《仲裁法》一般规定。
版权声明:本平台对图文内容模式享有独家版权,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转载。
包敬立律师

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播出;代理过起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在刑事辩护中,为杀人、抢劫、贪污、受贿、非法集资、跨国电信诈骗等罪犯成功辩护。在办理大量刑民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债权债务风险代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法律事务及非诉业务等。

立即咨询

1分钟提问,海量律师解答

1

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2

耐心等

律师在休息时间解答,请耐心等待

3

巧咨询

还有疑问?及时追问律师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