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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时男友出轨,他是否存在过错

时间:2026.09.14 标签: 婚姻家庭 同居 阅读:831人
律师解析:
从法律角度讲,当前没有专门法律规定同居期间一方出轨属于法定过错。
婚姻关系受《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保护,夫妻间有互相忠实的义务。要是一方出轨,无过错方在离婚时能主张损害赔偿等权益。但同居关系和婚姻关系不同,同居双方不具备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
假如双方在同居期间签了有法律效力的协议,明确约定了行为规范、忠诚义务等,并且该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不违背公序良俗。那么一旦一方违反协议约定出轨,就构成对协议的违约,另一方可以依据协议追究其违约责任
由此可知,单纯的同居关系里,男友出轨不存在法定过错。但要是有有效的协议,其出轨行为可能构成违约过错。
建议大家在同居前,若在意双方的忠诚等问题,可签订合法有效的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若遇到一方出轨问题,先查看有无相关协议,若有协议可按协议追究对方责任;若没有协议,目前法律难以对出轨方进行法定过错的认定和追责

案情回顾:

小朱和小丽为同居关系,期间小朱与他人发生不正当关系,小丽认为小朱出轨违背忠诚义务,要求其承担责任。小朱则认为同居关系不受法律对婚姻关系那样的约束,自己不存在法定过错。后来发现两人曾签订过一份同居协议,其中明确约定双方应相互忠诚,小丽遂依据此协议要求小朱承担违约责任。

案情分析:

1、在法律层面,目前没有专门法律规定同居期间一方出轨属于法定过错,因为同居关系不同于婚姻关系,双方不具有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所以单纯从同居关系本身看,小朱的出轨行为不存在法定过错。
2、但小朱和小丽签订了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对忠诚义务作出明确约定,且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小朱的出轨行为违反了协议约定,构成违约,小丽可依据协议追究其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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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律师靳双权律师

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

关键词:房产律师-北京房产律师-房地产专业律师 靳双权,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房产律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与房地产法律相关的教学研究与诉讼实践工作。办理了大量疑难、复杂案件,在房地产领域及延伸的婚姻、继承、拆迁等与房产相关领域具有深厚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主要办理的案件类型包括: 1、借名购房行为中,涉及到经济适用房、两限房、房改房及商品房的购买。当出资人主张房屋的确权、过户、赔偿或以房抵债时,可能需解除借名合同;而出名人可能主张合同无效,要求排除妨害并返还房屋。 2、在继承问题上,因自书、代书、见证、公证遗嘱、联合遗嘱、打印遗嘱存在的瑕疵,可能导致其被诉为无效或部分无效;时效问题可能导致诉权的丧失;子女参与翻建房屋可能要求确认共有权;而赠与合同与遗嘱之间的冲突则可能产生适用上的纠纷。 3、婚姻关系中,涉及到房产的购置、赠与、贷款等问题,无论是婚前还是婚后,都可能引发一系列纠纷,如析产、离婚协议的执行、赠与的撤销或过户问题、精神赔偿以及一方擅自转移财产或恶意抵押等行为。 4、对于特殊类型的房产,如公租房、房改房、集资房、回迁房、央产房及经济适用房,可能涉及到承租人变更、超标问题、产权证办理困难、买卖无效、无法上市转让等一系列复杂问题。 5、在二手房买卖过程中,卖方可能因无权处分、无权代理、阴阳合同或逾期付款而主张合同无效或解除;而买方则可能要求过户、违约赔偿或依据善意取得原则要求履行合同,也可能因新政或不可抗力要求无责解约。 6、征收、拆迁过程中,可能涉及拆迁协议的有效性、拆迁行为的合法性、安置房的分割、居住权的确认、空挂户权益保护以及权利人去世后利益分割等问题。 7、小产权房、宅基地房买卖存在诸多法律风险,如合同无效及赔偿问题;以房产买卖作为抵押的民间借贷可能涉及经济类犯罪行为;冒名登记与善意取得之间的冲突;以及工程承包挂靠、劳务分包等产生的工程款结算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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