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民事诉讼里,一般不能拒绝做
证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出庭作证的义务,有关单位负责人要支持证人作证。但不能正确表达意思的人,不能作证。
也就是说,只要了解案件情况,并且能正确表达意思,就有作证的法定义务。不过,存在特定情形,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经法院许可,可通过书面
证言、视听传输技术或视听资料等方式作证。“确有困难”的情形有:年迈体弱或行动不便无法出庭;特殊岗位确实无法离开;路途特别遥远、交通不便难以出庭;因自然灾害等
不可抗力无法出庭等。
要是证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法院可进行训诫。
情节严重的,经院长批准,还能处以罚款、
拘留。所以,一般不能随意拒绝在民事诉讼中做证人,只有存在法定特殊情形,且经过法院许可才行。
案情回顾:小朱与小胡发生
民事纠纷诉至法院,小许知晓案件情况。法院通知小许出庭作证,小许以工作繁忙为由拒绝。小朱认为小许应履行作证义务,小许则觉得自己工作走不开,不应出庭。双方为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凡是知道案件情况且能正确表达意思的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小许知晓案件情况且无
证据表明其不能正确表达意思,所以原则上有作证义务。
2、若小许存在如年迈体弱、行动不便、特殊岗位无法离开、路途遥远交通不便、因不可抗力无法出庭等“确有困难”情形,经法院许可,可通过书面证言等方式作证。但小许仅以工作繁忙为由,不属于法定“确有困难”情形。若小许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法院可对其训诫,情节严重的,经院长批准,可处以罚款、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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