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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时抵押担保债权按什么顺序清偿

时间:2026.09.12 标签: 债权债务 抵押担保 阅读:1317人
律师解析:
破产时抵押担保债权的清偿顺序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等相关规定执行。
抵押担保债权属于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在破产程序里,有财产担保的债权能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这源于物权的优先性,意味着抵押担保债权优先于普通债权。
要是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价款按以下规则清偿:
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登记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登记时间相同,按债权比例清偿。
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抵押权未登记的,按债权比例清偿。
抵押担保债权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后,若担保财产价值不足以清偿全部债权,未受清偿部分作为普通债权。这部分普通债权与其他普通债权一起,在破产财产清偿完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按法定顺序清偿。破产财产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按职工债权、社保税费、普通债权的顺序进行清偿。
对于债权人来说,要密切关注抵押财产的登记情况,确保自身权益。若遇到复杂的破产清偿问题,可咨询专业律师获取帮助。

案情回顾:

小许的公司破产,小朱、小李、小胡是债权人。小朱的债权有抵押担保,小李和小胡的是普通债权。同时,小许曾将同一财产向小朱和另一个债权人小静抵押。小朱的抵押权已登记,小静的未登记。小朱要求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小李和小胡则认为应一起分配破产财产,由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抵押担保债权属于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小朱的抵押担保债权就担保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优先于小李和小胡的普通债权。
2、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小朱的抵押权已登记,小静的未登记,小朱应先于小静受偿。
3、若抵押财产价值不足以清偿小朱全部债权,未清偿部分作为普通债权,与小李、小胡的普通债权一起,在破产财产清偿完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按职工债权、社保税费、普通债权的顺序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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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律师靳双权律师

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

关键词:房产律师-北京房产律师-房地产专业律师 靳双权,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房产律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与房地产法律相关的教学研究与诉讼实践工作。办理了大量疑难、复杂案件,在房地产领域及延伸的婚姻、继承、拆迁等与房产相关领域具有深厚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主要办理的案件类型包括: 1、借名购房行为中,涉及到经济适用房、两限房、房改房及商品房的购买。当出资人主张房屋的确权、过户、赔偿或以房抵债时,可能需解除借名合同;而出名人可能主张合同无效,要求排除妨害并返还房屋。 2、在继承问题上,因自书、代书、见证、公证遗嘱、联合遗嘱、打印遗嘱存在的瑕疵,可能导致其被诉为无效或部分无效;时效问题可能导致诉权的丧失;子女参与翻建房屋可能要求确认共有权;而赠与合同与遗嘱之间的冲突则可能产生适用上的纠纷。 3、婚姻关系中,涉及到房产的购置、赠与、贷款等问题,无论是婚前还是婚后,都可能引发一系列纠纷,如析产、离婚协议的执行、赠与的撤销或过户问题、精神赔偿以及一方擅自转移财产或恶意抵押等行为。 4、对于特殊类型的房产,如公租房、房改房、集资房、回迁房、央产房及经济适用房,可能涉及到承租人变更、超标问题、产权证办理困难、买卖无效、无法上市转让等一系列复杂问题。 5、在二手房买卖过程中,卖方可能因无权处分、无权代理、阴阳合同或逾期付款而主张合同无效或解除;而买方则可能要求过户、违约赔偿或依据善意取得原则要求履行合同,也可能因新政或不可抗力要求无责解约。 6、征收、拆迁过程中,可能涉及拆迁协议的有效性、拆迁行为的合法性、安置房的分割、居住权的确认、空挂户权益保护以及权利人去世后利益分割等问题。 7、小产权房、宅基地房买卖存在诸多法律风险,如合同无效及赔偿问题;以房产买卖作为抵押的民间借贷可能涉及经济类犯罪行为;冒名登记与善意取得之间的冲突;以及工程承包挂靠、劳务分包等产生的工程款结算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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