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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形下需做财产保全保险担保

时间:2026.09.12 标签: 诉讼仲裁 诉讼管辖 阅读:1137人
律师解析:
财产保全保险担保,是财产保全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时,向保险公司投保,由保险公司向法院提供担保,确保财产保全错误时对被申请人损失进行赔偿。以下几种情形通常需做财产保全保险担保:
诉前财产保全:利害关系人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合法权益会受难以弥补的损害,可在诉讼仲裁前向法院申请保全措施。此时,申请人要提供担保,不提供的话,法院会裁定驳回申请。
诉讼财产保全:诉讼过程中,若因一方行为或其他原因,导致判决难以执行或使当事人受其他损害,对方可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时,可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不提供的,裁定驳回申请。
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仲裁时,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仲裁委员会会按民事诉讼法规定将申请提交法院。法院通常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
提供财产保全保险担保好处明显,能降低申请人提供现金或实物担保的压力,还可提高财产保全的效率。

案情回顾:

小朱与小胡因合同纠纷诉至法院。在诉讼过程中,小朱担心小胡转移财产,使判决难以执行,于是向法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法院责令小朱提供担保,小朱考虑到提供现金或实物担保压力较大,便向保险公司投保财产保全保险,由保险公司向法院提供担保。小胡则认为小朱申请财产保全是恶意行为,不应得到支持。

案情分析:

1、依据法律规定,在诉讼过程中,可能因一方当事人的行为使判决难以执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小朱申请诉讼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且通过财产保全保险担保的方式提供了担保。
2、小朱投保财产保全保险能降低提供现金或实物担保的压力,提高财产保全的效率。而小胡认为小朱恶意申请,但未提供相应证据,其主张难以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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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播出;代理过起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在刑事辩护中,为杀人、抢劫、贪污、受贿、非法集资、跨国电信诈骗等罪犯成功辩护。在办理大量刑民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债权债务风险代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法律事务及非诉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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