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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职期间造成的损失该由谁来承担

时间:2026.09.11 标签: 损害赔偿 人身侵权 阅读:1351人
律师解析:
履职期间造成的损失,承担主体要根据具体情形判断。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履职时,按照《国家赔偿法》,他们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的,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这是由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代表国家行使权力,职务行为后果由国家承受。
企业员工履职方面,根据《民法典》,用人单位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责任后,若工作人员有故意或重大过失,可向其追偿。像员工送货时操作不当撞坏他人车辆,用人单位先赔偿,若员工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单位可追偿。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的情况,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责任后,若提供劳务一方有故意或重大过失,可向其追偿。例如个人雇保姆照顾老人,保姆工作中损坏邻居财物,雇主先赔偿,若保姆有故意或重大过失,雇主可追偿。
遇到这类损失赔偿问题,受损方应及时收集证据,明确责任主体,通过协商或法律途径解决。责任主体承担赔偿后,若符合追偿条件,要及时行使追偿权

案情回顾:

小许是某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因操作失误导致小朱的合法权益受损。小胡是企业员工,送货时操作不当撞坏小丽车辆。小静雇请小何当保姆,小何在照顾老人时不慎损坏邻居财物。三方就损失赔偿责任主体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小许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据《国家赔偿法》,其在行使职权时侵犯小朱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因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代表国家行使权力,职务行为后果由国家承受。
2、小胡作为企业员工,按照《民法典》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小丽损害,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若小胡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用人单位可向其追偿。
3、小静与小何形成个人劳务关系,小何因劳务造成邻居财物损害,由小静承担侵权责任。若小何有故意或重大过失,小静可向其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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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播出;代理过起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在刑事辩护中,为杀人、抢劫、贪污、受贿、非法集资、跨国电信诈骗等罪犯成功辩护。在办理大量刑民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债权债务风险代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法律事务及非诉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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